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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概念再探

  

  如果揆诸宪法文本,中国在保障权利方面、在宪法条文的规定方面的确已尽善尽美,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曾经在为国民政府提供建议时的断言:中国法制已非常先进,关键在于落实、实践法典中的法律精神。但是,就现状而言却非常不容乐观,因为虽然宪法有规范权力和权利,以及相互的基本关系,但我们却无法真正把握宪法的更深层次内容。


  

  为此,我们可以从宪法基本结构角度思考。这是另外一种层次的宪法概念,即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与(权力)秩序


  

  宪法概念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面,宪法与权力的关系。


  

  在近代以前,没有所谓的公民权利问题(这是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以后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只有所谓权力配置问题。这一点,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斯多德那里就已经得到展现。根据苏力的考察,亚里斯多德曾经对希腊各个城邦的政制情况进行考察,写出一本书《雅典政制》,主要就分析权力之间的配置问题,也即当时的宪政秩序问题。实际上,这就是亚氏对当时几种在今天称为“政体”的事物进行考察,更为确切地说是对当时的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等政体的考察;在今天,则转换表现为对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制、立宪君主制的详细考察,从而表达出在当时只有权力的分配问题。


  

  不过,这只是一种简略的说法。因为如果仅仅就这几个政体来说,仅仅在于表达行政权如何组织,但实际上它更涉及到行政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与立法权的关系,与司法权的关系(当然,在当时权力还没有进一步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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