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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

  

  2.8. 完善相关权的内容。网络电视是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视频业务模式,目前很多视频服务商如优酷网,土豆网等,还有一些专门提供电视节目在线观看的软件服务商,如PPS,PPlive等等。2008年的奥运会与2010年的南非世界杯都出现了不少被网络“盗播”的情况,虽然行政机关出面进行了查处,但这种行为在法律很难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广播组织者的正当权益,著作权制度需要作出回答。此外,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等也是近期争论的热点,是否需要修法以赋予录音制作者以新的权利,也可在修法调研时进行研究。


  

  2.9.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配套措施。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能很好地平衡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并兼顾作品作为社会资源使用的公平和效率。对于新技术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对于其传统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和改革,改变其单一的授权许可与收益分配模式,将开放中介平台作为其改革权利管理模式与交易市场机制的突破口,更多的利用其已有网络与新技术相结合。在保持创新激励的前提下,为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以及利益分享提供更多的选项。同时,必须保证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非营利性与公信力,在授权许可的层面也能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可靠保障。通过立法完善合理规范引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改革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代理的单面角色,在更为灵活的层面对以作品为要素的社会资源进行运营与管理,以弥补私人许可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空隙,避免类似中国影视著作权协会收费(一刀切地向大巴、网吧收费,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事件的再次发生。


  

  2.10. 修订著作权侵权制度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豁免机制。网络著作权判断规则与免责规则一直是最近几年争议的焦点,虽然有关司法解释也做了配套解释,为技术创新者建立了初步责任规避机制(避风港款条款),但当前责任规避机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如对间接责任具体构成要件,特别是关于主观认知要件的认知、替代责任的适用问题均无法形成一致认识。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剧了争议。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传播技术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约束。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对于一些要件设立具体地判断准则,解决的司法裁判不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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