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集中地体现了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即在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中一项通行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为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2006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做出了回应。但是,面对传播技术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不大严密、不够具体和难以操作的缺陷。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具体合理使用情形也有着不同认识与理解,甚至存在一些矛盾或冲突,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变异和扭曲。所以,完善著作权制度也必须为作品的合理使用留下充分的空间,以利形成“和谐共生,互利多赢”的良好网络版权生态环境。具体而言,建议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并考虑修改调整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探讨与著作权国际条约的衔接等待。
2.7. 建议修订法定许可制度。作为法定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其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快捷,增加社会财富,同时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收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义务教学教科书使用作品、报刊转载、扶贫等法定许可。但由于网络技术影响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些争论,最近几年发生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因为作品转载,学位论文、期刊论文数据库,“数字图书馆”使用他人作品等而引发的,“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近年来兴起的远程教育等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网络环境下,一边是海量的作品,但权利人极其分散,单独行使权利又比较困难。另一方是巨大的用户群,权利人与用户分开交易的成本很高,而提供中介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商又面临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此种情形下,有必要重新考量法定许可情形的范围,扩大“数字图书馆”的范围,比如超星、清华同方、万方等商业性数字信息提供者,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们获取知识信息的需要,并制订或修订作品法定许可标准及付费机制,以满足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