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修订作品体系。相对于作品归属体系而言,我国著作权制度中的作品体系也比较复杂,2001年修法时,虽然根据国情需要明确了一些具有我国特有的作品类型,但有一些类型的作品尚未列入法律规定。比如,实用艺术作品,法律缺失不仅造成了该类作品保护方面的法律缺位,也造成了该类作品保护上的内外有别(国外实用艺术作品参照《关于实施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的规定》),同时,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单独引入作为一类作品还是列入美术作品的范畴,也有必要予以研究。现实中,关于数据库的保护会涉及汇编作品、软件作品的合理界定,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界定尚不能较好地处理具体内容(如音乐、剧本、作词等)创作者与制片人、导演等之间的利益与法律关系。此外,民间文学艺术如何通过著作权制度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还有一些作品类型如录像作品等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并从立法层面进行统一。
2.4. 建议完善著作权许可制度。著作权许可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获取利益的最重要方式之一,特别是对一些小权利以及一些不具备直接行使权利的小权利人,这一方式更为有利。目前,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许可制度,但这些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如转授权要求较为苛刻,作品共有人的授权机制不畅,被许可人的权利保护缺乏清晰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正常行使。所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机制有必要进行完善,妥善解决权利人、转授权、被授权人的诉权等现实问题。
2.5 完善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传统著作权法中,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救济对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随着互联网和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通过复制和发行盈利的软件商业模式已经渐渐被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所替代。用户无需在本地下载和安装软件,只需通过浏览器以类似在线看电影听音乐的方式即时调用软件而实现在线使用,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软件的增值服务获取收益。随着SAAS的普及,有别于传统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新的侵权模式也随之产生。即其通过侵犯软件的运行环境、修改内存,以达到阻止软件调用和运行的目的。这种新型的侵权方式,对软件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利用现行的侵犯修改权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救济方式,从法律上又存有障碍。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为保证产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有必要规制这种新的侵权方式,扩大修改权的适用范围,将破坏、侵入软件运行环境、改变作品表现形态列为侵犯软件修改权的侵权行为,或相应扩大技术措施的范围,将非法拦截内存数据,改变作品功能及提供工具的行为定义为非法破解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严厉打击非法外挂行为,加强在新技术条件下对软件作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