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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的政策蕴含及其启示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不存在纯粹意义上作为私权的版权和完全致力于保护所谓私权的版权法,展示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经过政策选择后的结果。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英国1710年《安娜法令》尚未完全摆脱国家在出版领域的行政特许与思想控制的政策残余。美国宪法授予国会以立法保护版权和专利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而非保护私权本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判决中均反复重申这一点。例如在1948年的一起案件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版权法将奖励版权所有者作为一个次要的考虑。[31]在1974年的一起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更进一步指出,从版权法对版权持有人的法定垄断权范围的限制到版权保护期限的制度设计,都反映出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对私人创作的激励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促进文学、音乐和其他艺术的公众利用度。[32]所以,尽管各国在同一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版权立法均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政策的灵活性特征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发生冲突的时候,各国都以具体历史时期的政策导向为参照系,将制度天平或者倾向于作者一侧,或者倾向于公众一侧,但不论倾向哪一侧都蕴含了以保护版权人版权为手段、以造福公众为目标的政策取向。[33]这就使得版权制度的变革常常以法律修改的形式作为结局,以致版权制度在短短的300多年来发生了其他法律领域所无法比拟的频繁变迁。正如好莱坞的电影一样,展现给观众的是经过了剪辑的部分,对于按照导演的意志和设想来安排的现场场景为何如此这般,观众也许不太关注或者根本不感兴趣,但它们却真实存在并决定了电影的最终面貌。犹如隐藏在电影背后的是剧本作者、导演和制片商,法律文本的背后同样存在着利益集团、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的缠绕。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法律注定了需要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关注作为修改成果的版权法,另一方面关注立法背后的政策衡量与博弈过程,关注追求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业界的利益诉求,关注追求国家竞争优势的政府的行动。扩展和运用这一结论,面对日本“知识产权立国”口号下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和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修法浪潮,我们可以发现,在从经济社会条件变迁到顺时而动的法律变革过程中,还存在着政策这样的一个重要过渡形态,而这恰恰正是理解不同时期各国版权制度的一条重要线索。


【作者简介】
肖志远,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注释】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语,转引自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本文中的“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用语。
参见陈庆云:《公共政策十大理论问题再思考》,《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2期。
参见徐炳:《一个清楚而又模糊的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
See Kenneth L.Sokoloff,B.Zorina Khan,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Early Development and ComparativePerspective,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5,No.3(Summer,2001).
参见陈谋勇:《中外著作权立法的纵向考察》,《杭州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编:《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译,http://www.iprcommission.org/papers/word/Multi—Lingual—Documents/Multi—Lingual—Main—Report/DFID—Main—Report—Chinese—RR.doc,2009年6月10日访问。
See Thomas J.Overton,Comment Unraveling the Choreographer’s Copyright Dilemma,49 Tenn.L.Rev.594(1982).
See Ernest Miller,Joan Feigenbaum,Taking the Copy Out of Copyright,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Springer,Berlin,2002,p.235.
See Baker v.Selden,101 US99,104(1879).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该法第28~50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及对合理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分为“一般规定”、“教育”、“图书馆与档案馆”、“公共管理”四节。
参见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梅臻:《美国Napster案评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学》2001年第5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的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22~23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教学科研、新闻报道、特殊群体利益维护等适用情形,并对合理使用进行了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65条规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44条至第63条规定或其它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标准:(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质。(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See Yves Gaubiac,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to Copyright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13 of TRIPS—WTO Rules on Copyright Exemptions,UNESCO,Copyright Bulletin,Vol.2003,No.3.
参见郭禾:《信息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著作权》1996年第3期。
在1965年的尼泊尔。几乎不存在推动和发展创作作品所需的基础和机构。尼泊尔的广播始于1951年,录音录像之类的工业根本不存在,电影业还没有出现,印刷业刚刚起步,进口图书在图书中占统治地位,管理著作权的机构是尼泊尔国家图书馆。See Pustun Pradhan,Copyright Law in Nepal,UNESCO,Copyright Bulletin,Vol.2001,No.3.
See Pustun Pradhan,Nepal’s New Law on Copyright:Some Reflections,UNKSCO,Copyrights Bulletin,Vol.2004,No.1.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详细列举了出版物不得包含的内容,如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出版的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版的其他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则针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作了限定,如不得舍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同前注,李响书,第273页。
原《苏联民法典》第102条规定:“所有已出版的作品均可翻译为其他语言,无需作者的同意,但是译者必须尊重作品的完整性与原意。”其成为前苏联加入国际版权保护公约最麻烦的规定。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实际上限制了外国作者的权利。由于立法者认为应对马克思主义原理作更为纯正的表达,有学者认为这一立法已倒退到保守主义的泥沼中。See Leonard A.Radlauer,The USSR Joins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Copyright Law Symposium,No.23,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p.12.
See Alison Firth,Introduction,Pre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Sweet&Maxwell,1997,p.3.
(澳)彭多顿:《当今世界信息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1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利益集团是否具有影响政策的能力、是否是当时立法背景下的利益享有者,这对于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形成以及法律制度的面貌来说非常重要。美国软件业对国会的游说催生了《千年数字法案》,版权产业的游说则催生了《索尼-波诺版权延期法案》。如果要追问“制度如何形成的”,不难发现,重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的背后总能够看到利益集团的身影。笔者认为,这是理解版权制度背后的政策导向的一条重要线索。例如印度、巴西的制药企业大量仿冒美国等国家的药品,这个问题在GATT谈判的时候一度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发展中国家代表主张运用强制许可来抵挡美国等国家强势专利制度保护下的制药企业持有的大量专利,节约国家在公共健康领域的财政支出,保障国民的健康权益,并认为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高于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则坚持侵犯专利权无异于盗窃。作为谈判的最终结果,是在TRIPS协议中引入了公共危机的例外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利益博弈的结果,既包括了国际层面的利益集团的争夺,也包括了国内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关于TRIPS协议制定的详细过程的资料,See Carlos M.Correa,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Commentary on the TQIPS Agreement,Oxford,2007)。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1RIPS谈判不论从政治上还是从技术上来说,都远比乌拉圭回合谈判困难得多。See B.Hoekman and M.Kostecki,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The WTO and Beyond,Oxford,2nd ed,2001,p.283.
See Amitai Etzioni,Mixed—Scanning:A“Third”Approach to Decision—Making,Public Administration on Review,Vol.27,No.5,1967.
(英)张夏准:《踢掉梯子:新自由主义怎样改写了经济史》,王晓蓉译,《经济学消息报》2005年5月27日。
See United States v.Paramount Pictures,Inc.,334 U.S.131,158(1948).
See Twentieth Century Music Corp.v.Aiken,422 U.S.151,156(1974).
根据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的“印刷条款”,只有在美国本土印刷的作品才受该法的保护。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出于维护本国印刷产业的考虑,更多地与特定产业的利益集团相关联,体现的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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