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版权法大多直接规定了版权的保护目的、保护条件、保护期限、保护手段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要达到这些立法目的,必须依靠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例如,没有宪法的规定,版权法律制度会因为欠缺宪法基础而没有合法性;没有合同法的规定,版权可能会无法通过契约方式进入交易领域而获得价值的实现与流转,财产权利会成为一句空谈;没有刑法的相应规定,对版权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将无法实现,最终也会使得知识产权因为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而流于形式。
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具体条文里也可以看到这种公共政策的取向,即使该法不是版权法或者说不以调节版权法律关系为主要任务。例如我国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开篇就规定了该法的公共政策目的,即使该法规范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却仍然将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作为合同订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如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该法第3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这些版权法的周边制度提供了版权保护的补充性规定。
三、主权国家基于政策考量设置权利限制条款
在法治国家,所有的权利都有其制度上的界限,私权也不例外。但私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要为其设置边界,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版权这样一个日益发展的法权来说,为其设置边界,首先是一个政策上的考量问题。因为一旦形成制度,就不可能朝令夕改而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要求。而政策的考量,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公众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因此,版权法上的权利义务构造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国家文化政策取向下的权利边界和国家政策的作用范围。从各国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版权权利限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
(一)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制度设计:保护表达、共享思想、造福公众
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思想与表达加以区分是在1879年的一起案件中。该案中,原告在其作品中披露了一种新的记账方法,被告在对原告书中空白表格的栏目和标题加以少量改动之后出版了类似的书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自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据版权法,能否通过解释记账方法的书籍对该方法主张排他性的权利。法院认为,作者可以依据版权法禁止他人复制自己的作品,但无权阻止他人利用自己作品中的方法。[11]该案的判决确立了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同时确立了空白表格不受版权保护的先例,并被吸收入美国版权法。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有关“版权的客体:种类”(b)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美国版权登记办公室1995年的操作规程第202条第1款走得更远,其规定:“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空白表格,诸如时间卡、图表、账簿、日记本、银行支票、记分表、地址簿、报表、订货表等等,其设计是为了记载信息,而非传达信息。”[12]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也为我国版权制度所接受,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此外,我国《著作权法》也不对通用数表和通用表格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