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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的政策蕴含及其启示

版权制度的政策蕴含及其启示


肖志远


【摘要】在国家语境下,版权制度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社会治理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从社会经济条件变迁到随之引发的法律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存在着政策这样的一个重要过渡形态。版权制度被赋予政策含义,作为实现更高社会目标的一个工具,这为理解不同时期的各国版权制度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不存在纯粹意义上作为私权的版权和完全致力于保护所谓私权的版权法,它是一个经过政策选择后的结果。因此,在关注版权立法修改成果的同时,还应该关注版权立法背后的政策衡量与博弈过程,关注追求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业界的利益诉求,以及追求国家竞争优势的政府的行动。
【关键词】版权;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启示
【全文】
  

  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的人制定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1]在国家和政党政治语境下,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而是与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其他手段并存共生。因此,法律尤其是部门法有着自身的使命与独特的调整对象,都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将这一认识置于版权制度[2]的语境下追问该制度的存在意义,就需要通过解读有关文本来探求制度中的政策蕴含。就公共政策的本质而言,政府为什么要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3]而为了公益(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国家的法律是要超然于任何个人或一方面人的利益之上,为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服务,为了他们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努力。[4]国内外的学者大多认同法律和公共政策之间具有某种内在联系,二者都面临解决社会利益分配的问题,法律手段是解决利益分配的手段之一。结合主权国家的公共政策和法律都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共性来看,版权制度具有丰富的政策蕴含。


  

  一、主权国家依据国情对版权国际公约采取的政策和法律立场


  

  主权国家在加入版权国际公约的时候对公约中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进行保留,这是国家在版权保护与公共政策选择上的一种表现。因为尽管宪法和法律作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但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在具体的主权国家却并不是一个模糊的词汇,其有着具体的制度内涵并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取向。美国对有关版权国际公约的态度可以使这一结论得到印证。在世界银行于2000年7月召开的市场制度研讨会上,由美国学者发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美国:早期的发展与比较的观点》一文在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历史回顾后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在版权制度如何因应技术和经济发展阶段与时俱进的问题上进行了很多讨论,同时考虑将版权法与各国立法进行协调。但具有嘲讽意味的是,美国对大多数国家的版权保护对象都扮演了“知识掠夺者”的不光彩角色,并成为版权制度一体化运动中的落后者。直到1891年,美国才同意修改法律以保护外国人的版权。[5]在1989年前,美国一直拒绝加入《伯尔尼公约》,主要是由于它考虑到该公约的版权保护水平比其国内立法的规定高出很多,加入该公约将于己不利。但这也因此使美国的出版物在国外得不到版权保护,蒙受的损失日益明显。在权衡利弊之后,美国形成了另外建立一个国际版权组织的想法。在它的要求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面于1952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一次有50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政府间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又称《日内瓦公约》)。该公约于1955年9月生效,其后只在1971年于巴黎修订过一次。该公约为版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提供了另一种国际保护的选择。至1990年1月,世界上已有81个国家加入这个公约,这个数量与同时期《伯尔尼公约》的加入国非常接近,可见其对版权保护水平较低国家的吸引力。[6]这一事例说明,国家选择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和加入何种国际版权公约是国家公共政策的选择结果,并不完全是出于保护版权权利人私权的考虑。


  

  有学者认为,通过对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考察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在社会结构中所有产生、发展以及发挥功能的特征,并不因国家而异。英国工业革命如此,美国发展如此,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同样如此。这对于当前意图进行社会结构转型的中国社会来说,具有现实意义”。[7]但从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版权制度所采取的态度来看,事实并非如此,否则其将导致这样一个错误结论:版权在所有国家的所有历史时期都发挥着相同的功能,而这与各国经济基础、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并不相关。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性,这决定了其在版权制度的设计上不可能也不必要采取相同的政策与法律立场。因此,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建议发展中国家没有必要盲目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措施,而应该建立与本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8]这鲜明地表明了该委员会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加入某一国际版权公约以及加入该公约何种保护程度的文本的立场。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语境下,现实状况是各国版权制度的面貌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具有强制的且具有较高稳定性的相似性,与其说各国版权制度在今天的面貌相差不大是一个经济发展的结果,还不如说是各国对国际版权公约进行公共政策选择(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政策选择)以及适当调整国内版权制度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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