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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合作之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

  

  3.有关国际引渡原则的排除性适用


  

  (1)限制性适用双重犯罪标准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引渡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规定既是为了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人的权利。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是一个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本应当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但是,由于两地法域社会制度、刑事司法制度有较大的差异,对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和同一罪行判处的刑罚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可以先对两法域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犯罪类型进行梳理比较,再由两地司法机关充分协商,确定一个犯罪清单,对于两法域间不适用移交的犯罪类型,清单可以明确规定排除适用。对于一方法域认为是犯罪对方法域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可以通过两地司法机关协商同意后列入犯罪清单中,以清单所列犯罪作为确立两地逃犯移交范围的依据。同时,在清单执行过程中根据合作的实际需要和各法域立法的发展变化,适时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以保证在移交逃犯问题上对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性适用。


  

  (2)死刑犯应当移交


  

  香港与内地除了在罪与非罪标准上可能不一致,有时纵令两地均认为构成犯罪时,也可能出现处罚上存在轻重不同的情况,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内地向香港提出请求移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逃犯,而如果仅仅因为香港在1993废除死刑而拒绝内地的移交请求,那么就相当于放纵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向他们宣告,即使十恶不赦,只要逃到香港也可以免于一死,那么这必然会使香港成为严重犯罪分子的避风港,直接影响并危及到两地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力度。


  

  (3)不存在政治犯移交问题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一起属于统一主权国家内部的组成部分。从《基本法》关于香港应自行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来看,两地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方面有着共同的责任和利益,将此类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而排除的逃犯移交范围之外,实际上有损于国家主权的统一。虽然两地相互间潜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冲突使得双方难以统一界定政治犯罪,但是实际上,除了上述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逃犯应当移交外,在香港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中,不应当出现“政治犯”这一概念。


  

  (4)本法域居民应当移交


  

  无论香港居民或内地居民,作为中国公民,无论其在国家任何地域实施犯罪,都必然是对整个国家秩序产生危害,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个国家领域之内不应当适用本法域居民不移交的原则,而应当由犯罪人所属法域司法机关将其移交给犯罪地法域处理。对于两地居民犯罪跨两地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利于调查取证、审讯决定是否将本法域居民移交给对方法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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