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法域居民是否移交问题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对本国国民是否予以引渡给请求国,各国做法不一。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一般采取本国国民可向外国移交的立场,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处罚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本国国民。香港法律属于普通法系,与遵循大陆法系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内地做法,差别明显。到目前为止,香港与内地仅就港人在港犯罪、在内地被抓交由香港警方处理进行了单方面的行政安排,至于港人在内地犯罪逃回香港、内地人在香港犯罪逃回内地以及两地居民犯罪涉及两地被一方抓获的案件,犯罪人所属法域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移交本地居民或将本地居民移交给对方处理,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七)请求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如前所述,香港的《逃犯条例》确立的是一套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严格双重审查制,采用“司法审查———行政审查”模式,即由香港法院和行政主管机关分别从程序上和法律上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内地《引渡法》确立的是“行政审查———司法审查———行政审查”模式的双重审查,即由外交部、司法机关、国务院从法律和程序上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比较而言,香港对外国请求引渡的审查标准和程序相对严苛、繁琐,要求对被请求移交人受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确定该事实是否构成香港法上犯罪的表面证据,而内地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多倾向于零证据标准,虽然在《引渡法》第12条规定请求国提交的支持引渡请求的文件和材料,其中第(2)项亦规定“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但它主要是为在无引渡条约可循情况下提供引渡合作保留必要的审查权[3]。因此,两地在移交逃犯时是否需要借鉴双重审查制、适用何种双重审查制、在审查具体请求事项上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些将是两地间合作所要面临的挑战。
三、解决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面临的法律障碍之对策分析
为尽早解决两地之间共同打击跨法域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香港与内地有关当局应当本着真诚磋商的原则积极签订有关逃犯移交协议,尽快实现两地移交逃犯的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于法有据,因此,构建两地移交逃犯刑事合作机制已经成为摆在两地司法机关面前一项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