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合作之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
杨柳
【摘要】迄今为止,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尚未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由于两地法域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缉捕和移交逃犯设置了诸多法律障碍。因此,有必要对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比较,就两地在移交逃犯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障碍,从签订两地移交逃犯协议中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程序和执行主体的角度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尽快实现两地移交逃犯合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关键词】司法协助;内地;香港;逃犯移交
【全文】
香港回归祖国十余年来,与内地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两地间互涉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为规避警方的缉捕和法律制裁,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案后跨法域潜逃,致使两地司法机关亟待加强逃犯移交刑事司法协助活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95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为香港与内地间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两地间至今尚未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加上不同法域间明显的法律冲突,致使两地司法机关在移交逃犯合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因此,为加快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步伐,尽快建立全面稳定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有必要对内地与香港逃犯移交相关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比较,并结合两法域合作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尽快实现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合作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一、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的立法现状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逃犯移交制度
《基本法》第96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截止至2009年2月20日,香港已与世界上18个国家签订了移交逃犯的协议[1],其中部分协议是在香港回归前签订的并根据《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部分协议是在其回归之后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名义单独与外国签订的。为落实此类协议,香港制定了《逃犯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4月25日生效,从法律上和程序上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兼顾了各方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