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不顾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性而盲目地对每一个案件都投入等量的司法资源,只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二是那些复杂的案件由于投入资源的不足而难以得到公正的处理。事实上,对如此多的轻微刑事案件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批捕、起诉、审判,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使过失犯或初犯、未成年犯因被长期羁押而“交叉感染”,被烙上犯罪的印记而难以回归社会。从全国形势看,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司法力量相对不足,关押场所严重超编,落实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实行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二)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实践中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积极开展了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尝试,成效也比较明显。第一,促进犯罪者尽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与被害人的沟通,使其充分体会到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深刻反省过错,同时因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得以从轻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避免了“标签”式的不利影响,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了再犯罪。比如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3959件刑事和解案件中,5028名被批准不逮捕和决定不起诉的加害人都尚未发现再违法、再犯罪的问题。第二,保障被害人的权利。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相对较高,获得的赔偿也更为及时和充分,同时,被害人通过参与和解程序能够与加害人面对面地进行诉说与沟通,接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使精神获得抚慰和心理获得平衡,从而尽可能消除犯罪对其产生的影响。据统计,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数额远高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数额,且和解成功后的实际履行率基本达到90%以上,有的地方一次性支付且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达到99.5%。第三,促进社会关系的恢复和矛盾的化解。从社会关系角度说,刑事和解使得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共同修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效化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第四,减少羁押和短期自由刑,减少在押人员的“交叉感染”。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审前羁押,缓解当前羁押场所紧张的状况。短期自由刑的减少也降低了犯罪人受到“交叉感染”的概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诱发重新犯罪的动因和可能性。第五,有利于节省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从诉讼经济角度说,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轻缓刑事政策,使一些可能进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进入建议程序,一些可能要作刑法处理的案件作了非刑罚化处理,使案件繁简分流,降低了诉讼成本。从国家角度来说,节约了司法资源,改善了刑罚改造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