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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理论与现实路径探究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理论与现实路径探究


周颖;余双彪


【摘要】在构建和谐的社会背景和要求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已经势在必行并得到广泛的实践。当前,应针对实践做法不一的情况,从刑事和解的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和解的方式等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以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现实路径
【全文】
  

  当前,刑事和解[1]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许多人主张应当通过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对和解主体以及和解对象的认识不同,形成了刑事和解的两种模式,一种认为刑事和解的主体是控辩双方,由控辩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实质上是一种认罪协商,类似于西方的辩诉交易。另一种认为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愿进行协商并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司法机关据此依法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决定的一种制度。本文拟结合当前司法实际,重点对后一种刑事和解的模式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发展,都有其历史的渊源和现实的社会环境,也都必须有相应的理论支撑和思想支持,刑事和解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与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以及恢复正义理论等密切相关。当然,从更深层次研究,刑事和解有其哲学基础—自然主义的人性论基础上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内容的人道主义;实体法基础—刑事政策的演进、目的刑论的发展;程序法基础—个人的程序主体和公法上当事人的合意;犯罪学基础—关注被害人运动的兴起等。[2]笔者认为,从社会学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与刑事法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变化、文化的传承和改变等多种因素都密切相关。而从社会学意义上产生的国家决策看,更加强调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密切相关。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在这种思想下,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动力,催生了和谐司法的理念,这就构成了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应该说,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对刑事司法的执法观念产生了非常重大的改变,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出发,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对不同犯罪进行研究分析、区别对待,从这个角度说,对某些特定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是有其社会基础和中国“和合”本土文化传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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