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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职责与正当防卫之间

  

  最后,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警察自卫的手段和限度问题。总的来讲,应当结合事发当时的情境、双方力量对比,综合考虑采用什么样的防卫手段与力度,给侵害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为宜。这里的焦点主要是要解决警察如何使用警械武器(如枪支)进行防卫的问题。


  

  其一,对暴力袭警行为警察进行防卫的手段有严格限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对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条件有明确规定,该《条例》中第9条第10项规定,判明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里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暴力袭击”、“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就是严格的限制。


  

  其二,如果能采用较缓和的手段达到效果,就不能够采用更激烈的手段实行防卫。《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4条指出,人民警察“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第6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即停止使用”。《公安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规定“采取正当防卫时,只要使用警棍能够制服犯罪分子的,就不要使用武器。”第3条规定“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也应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致命伤害。”


  

  其三,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为了制服袭警者而置其他人的利益于不顾,造成他人更严重的损害。如上述《通知》中第2条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如果发生在繁华街道、群众聚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地方,不宜开枪射击,应使用警棍等其它警械制止犯罪行为。”所以,对警察防卫权的理解不能仅仅从警察自身的安全和利益着想,而忽视相对一方的权利以及社会和群众的整体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警察的防卫权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原因在于他们本来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一旦这种权力找到借口,偏离了正义的轨道,与一般的违法犯罪相比,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危害。比如,在警察防卫时,如何正确判断自己遇到了生命危险、如何有效地避免伤及无辜群众,这都是必须加以考虑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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