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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职责与正当防卫之间

  

  从实践来看,面对严重的暴力袭警行为,警察一味的忍让反而会使违法犯罪者的气焰更加嚣张,不仅达不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人民警察如何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必要的保护手段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治理袭警问题的复杂性,在此仅仅探讨暴力袭警时警察的防卫问题。[7]


  

  笔者认为,如果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没有排除警察等相关职责人员的防卫权,那就是仅限于警察享有必要的自卫权。警察自卫权虽然也属于其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责行为,但它可以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从而作为正当化事由,不受法律的追究。不过,由于警察自卫是通过对袭警人实施人身打击的手段来达到制止暴力袭警行为继续进行的目的,是特别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然的本能性防卫。考虑到警察可以拥有警械、武器,这种防卫如果实施不当,不但会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甚至损害警民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警察自卫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


  

  (一)警察自卫的目的是防止警方人员不必要的伤亡,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暴力袭警,直接侵害的是警察的人身权利,间接侵害的则是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当警察都能被随便殴打,甚至公然挑衅时,国家的权力、社会的稳定必然难以维护。在一些暴力袭警案件中,被打掉的是警帽,被撕破的是警服,被殴打的是警察身体,但被亵读的却是神圣的国家公权及法律权威。因此,警察在遭遇暴力侵袭时,应果断地行使现场处置权,在暴力袭警造成紧迫危害时可以正当行使自己的防卫权。不过,对人民警察来说,防卫暴力袭警不仅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他们毕竟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之中,防卫成为其履行职责的一个组成部分了。


  

  (二)警察自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发生了情况紧急的暴力袭警行为。暴力袭警必须是已经发生,而且是状态非常紧急。这也是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应该具有紧迫性。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对警察的辱骂、拉扯、推操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构成需要防卫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只有当暴力袭警行为已经发生,而且侵害程度强烈,危险性很大,警察的人身权利已经面临严重威胁时,警察才可以进行必要的防卫。在这个意义上,警察防卫比一般的正当防卫更加具有被迫性,它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个极其特殊的部分。


  

  (三)警察自卫的时间条件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从暴力袭警正在进行时开始,到袭警行为已经结束或袭警人确已自动中止侵害,已经被制伏或者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为止。一般认为,“执行职务中”,就是在奉命执行任务期间。而下班以后,休假期间,是不是就不是在“执行职务中”呢?对此,公安部于1994年5月18日印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规定:“人民警察着装在街道或公共场所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后来《警察法》第19条明确指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警察是否在“执行职务中”取决于其是否在履行职责,人民警察实行正当防卫的义务也取决于其是否在履行职责,不应当因为是否在工作期间,或是否着装而存在或灭失。必须指出,如果警察没有执行职务,而是作为一个普通民众,遇到暴力袭击(如回家途中遭遇抢劫等)时,其直接实施反击犯罪的行为,就是一般的正当防卫,与我们所言的警察防卫权不是一回事。而且。笔者认为,这个时候,即使该警察亮明身份,而犯罪分子还是继续对其实施抢劫犯罪的,警察也不是执行职务,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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