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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全球环境保护时代的国际法要求在某些问题上,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超越国家利益,建立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如传统的迄今为止的国际法那样,建立在各国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正是认识到这一关键问题,人们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构想,主张改变目前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代之以某种形式的多数票决的决策方式。在这个方面意义最深远的建议可能是赋予联合国安理会或者其他某个联合国机构以代表“生态安全”的利益而行事的权力,代表全人类和环境的利益而采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这实际上是对地球环境进行集体管理及其机构的呼唤。一些环保主义者已经主张按照这种方式激进地重构国际权威机构,力图体现某种为了这个星球整体的共同福利的概念。在星球整体的共同福利的概念中和地球环境集体管理体制下,国际环境法的最令人信服的特征不再是国际合作关系、相邻关系,而是一种环境信托关系,[8]是一种对全球层面的共同体利益的关注,而不是仅对国家利益的相互关注以及建立在互惠基础上。这样,国际法的基础会有所改变,国际法的基础不再只是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平等互利,互不侵犯(特别是指环境方面的互相侵犯,相互侵权),而是形成和建构一种超越国际合作关系、合同关系的全球环境管理理念、体制和机构。它意味着一个更为世界主义的(cosmopolitan)国际社会概念,而非仅仅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概念。


  

  实际上,这种理念、想法已经在酝酿和构想之中。国际环境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回应了当代国际社会的需求。环境保护主义者已经提出一些相当激进的方案和改革办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虽然已经有新的理念提出,但是目前在环境问题上的国际政治体制决不会轻易被改变。目前的国际政治体制有其对国际社会现实情况的适应性。它的优点在于,在环境保护等全球相互依赖的事项上,各方通过谈判达成利益平衡,不能剥夺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在这个体系中的影响力。发展中国家很重视这一点,它们可以在多数票决的方式下参与决定。各国对国内优先事项的政策考虑,包括对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的考虑,在这个体系中可以被接纳。


  

  我们谈到美国没有参加《京都议定书》等全球性国际公约,我们批评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它造成的负面后果,使气候变化问题的控制效果大减。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目前这种国际合作体制的优点和适宜性也是不可忽视的。如果让各国选择的话,许多国家会选择避免诉诸于超国家的立法机构或超国家的执行机制。再有,这种环境管理提出了一个严峻的,因而政治上很敏感的挑战,因为它要创建体现共担责任和共担义务概念的规则和制度,这严重撞击了各国的国内结构和组织,赋予了国内的个人和群体以环境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这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社会体制可能造成相当的冲击。


  

  十、评价:现行国际法是否足以保护环境


  

  国际环境法能否有效解决困扰人类的环境问题?国际法对环境提供的保护在范围上和紧迫性上是否“适当”?对此的答案是各种各样的,可能是见仁见智的。对国际环境法的作用和效果如何评价,取决于我们对社会、经济和政治考量所给予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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