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为国际社会和现代国际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方式和形式,也构成国际法编纂、条约和其他规则解释的工具和手段。软法不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国际环境法这样快速发展,变化快,但规则定型慢的领域中,其法律秩序由软法和硬法共同维持着。在这个意义上,软法为国际法、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国际标准的协调(对环境法极为重要)做出了贡献,其作用绝不可小觑。
国际治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学新理念,特别强调国际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及知情权,民主决策等价值观念。国际社会处理环境问题,由各国的合作为基础,转向构建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治理结构”,这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转型,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表现比较突出。
国际法对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各种组织、机制和程序,来谈判必要的环境规则和标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它没有固定的和稳定的立法机构,来进行日常的立法工作。谁来组织各国进行国际环境法的造法工作,就成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关键。联合国及其各专业组织,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气象组织、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海事组织、原子能机构等在组织环境条约的谈判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有关国际组织在国际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在国际环境法以前和以外的国际法立法史上是从来未有过的。国际环境立法相对于其他国际法领域和部门的快速和有成效,固然与环境问题的急迫有关,更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有关。
国际法立法过程的参与者越来越广泛和平等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中越来越有分量,越来越能成气候,这是了不起的变化,例如“共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立法领域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而且影响相当明显。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进程消弱了主权国家的控制力,因此环境问题特别需要国际合作,非政府组织的灵活性,专业性,民间性,公益性等特点,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很多环境条约的达成,都离不开NGO的努力。与国际法其他领域(如国际贸易法)相比,NGO参与国际环境立法和司法比较突出,也可以说国际环境法的民主程度较高。
现在,“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波义尔教授和另一着名国际法学者CHINKIN教授合着的书《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已经在2007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开拓、深化了国际法学在这一问题上的探索。
五、国际环境法上的国家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
对国家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归纳,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遗产、人类共同财产、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全球公域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以及对世义务的概念,都是国际环境法的创造,也是对一般国际法的有深远意义的发展。
1.国家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归纳为可持续发展,全球环境责任,跨国环境责任等三项[4]
国际(环境)法上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在我国教科书中(不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环境法)一般都写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章。对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以国家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为题目和线索,更符合国际法本身的内在逻辑,因为法的最基本规范是权利与义务规范,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此外,“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命题,其法律和法学基础并不坚实,一来,哪些原则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有权威的法律文件来确认,否则难以形成共识。权威的文件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列出了26条原则,里约宣言列出了27条,究竟哪些是基本原则,哪些是一般原则,很难取得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