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会议之后,国际环境法学更显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国际上出现了几次国际环境法学术着作出版和修订、再版高潮,我们可以从几位大家的着作中略见一斑。例如,基斯的书在2004年出了第3版(1989第1版,2000年第2版),英国的波尼与波伊尔2002年出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第2版(1992年第1版),2009年出了第3版。英国人桑兹在2003年出了第2版(1995年第1版),美国人韦斯的《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1998年第1版,2002年出第2版)。这充分说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迅猛的,实质性的。1992年的里约会议,1995年开始运行的WTO,气候变化等许多重大问题的新进展,给国际环境法学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契机。国际环境法学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只会被遗忘,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国际环境法本身的迅速发展使然。
三、国际环境法学的体系与结构
国际环境法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与结构。我们以波尼与波伊尔的《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第2、3版)为样本来阐释这个问题。该书纵览国际环境法几十年的发展,横贯其十几个部门和领域,结合最新的国际环境立法、学说与判例,全面阐释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法律问题。
全书共15章,其中第1-5章,按我们的理解,相当于书的总论部分。第6-14章相当于分论。第15章为结论。总论共五章,系统阐释了国际环境的立法过程、治理结构、国家的环境权利与义务、私人的环境权利和国际环境犯罪以及国际环境法中的规制、服从、执行和争端解决等基本问题。分论部分共9章,具体分析了国际水道的可持续使用(第6章),海洋法与海洋环境保护(第7章),危险和废弃物的国际控制(第8章),核能与环境(第9章),大气和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第10章),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11章),迁徙和陆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12章),海洋生命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13章),以及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第14章)等各个领域的国际法与环境保护问题。
在这一体系和构架下,国际环境法的内容,体系与结构,法的制定和调整过程,重要的国际环境问题得到了系统的阐释和论述,
四、国际法渊源与造法过程
在我们常见的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法的着作中,与此相应的内容一般都称为国际法的渊源,讨论的重点在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认定渊源的“是”与“不是”问题。而以《国际法与环境》为代表的着作在渊源及其理论问题上,改静态的渊源“是与否”的研究为动态的“国际法的立法过程”研究,令人耳目一新。其研究重点和研究成果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软法问题,二是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立法过程的参与问题。
法律规范和经济,政治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硬”与“软”,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这一点上有重大区别,国际法本身就有软法的特点乃至本质。加之,在现代国际法中,特别是在国际环境法中,软法的地位和作用都非同小可,与传统的对软硬法的看法大相径庭。《里约宣言》等重要法律文件都是以软法的形式出现,这并不影响其影响力。与条约相比,软法有很多优势;可以避免国内的批准程序;比条约更易修改、更新;内容上更易达成一致;可以作为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的基础、起步;软法体现的往往是人类道德的底线,签署软法,可以使国家感到有道德压力,其实这正是国际法效力和作用的重要来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接受和适用的原则往往是通过软法的形式获得了普遍赞同,通过条约可能达不到这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