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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国际法也正在越来越多的处理各国和国内的环境问题,无论其是通过国际人权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遗产区域的保护,还是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一经提出,在短短的一、二十年里(从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算起,或从1992年《里约宣言》算起),迅速被几乎所有国家所接受,奉为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再如,环境事务中公众参与的理念和原则,包括公众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权,经1992年《里约宣言》宣示后,已经被很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所接受,成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当重要的地位。一些区域性法律,例如欧洲的《奥胡斯公约》更是发展和弘扬了公众参与的精神和理念,将其变成了法律的原则和制度。一些过去属于国内法管辖的事项,例如生物多样性问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问题,现在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成为国际法的内容和管辖对象。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国际环境法带来了两点变化,一是将传统上一直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置于国际公约的约束下,二是国际环境法与各国的国内环境法有强烈的理念、制度、规则上的互动和互融。


  

  在现时代,环境问题可能是全球的、区域的、跨界的、国内的,国际法对其的处理方法乃至国际法的性质也有所变化。传统的国际法处理的是国际问题(international issue ),从环境问题来说主要是跨界(trans-boundary)问题,而当代国际环境法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诸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等全球问题(global is-sue)。这与传统国际法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是当代国际环境法的明显特点,也是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与深人。


  

  即使在国际法的其他领域,环境保护问题也受到重视。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中,贸易与环境、公共健康、劳工标准、人权、道德等问题的相互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心,显示出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和人类道德的提升。人们关心的不再仅仅是经济、物质、财富;对人的尊重,对人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的爱护,这类价值在总体上得到提升。


  

  二、国际环境法学的发展


  

  任何一个部门法律的充分发展,都离不开对该部门法的法学研究的充分发展,国际环境法也是这样,国际环境法学在二、三十年间,已经形成有相当规模和体系的学科和学术领域。名家迭起,新书新论不断,成为国际法学中名副其实的显学。


  

  第一部有影响的国际环境法专着是法国人基斯(Alexandre C. Kiss)的《国际环境法导轮》,1989年出版,迄今经历了两代学者,其中,公认的最活跃、最有影响的权威学者,除基斯外,包括美国的韦斯(Edith BrownWeiss),英国的波伊尔,桑兹(Philippe J. Sands)等。这些学者各有千秋,例如,韦斯的“星球托管”理论以及将信托概念运用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创造性地发展出代际和代内公平的法学理念;波伊尔以深厚的国际公法功底和对“国际法与环境”主题的系统、全面、深刻的综合性阐述见长,其代表作是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法与环境》。他们都是国际法学界的名家,如基斯是法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韦斯曾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波伊尔则长期担任着名国际法杂志《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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