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那力
【摘要】在对全球化的法律回应和全球化引起的法律变迁问题上,国际环境法反应最明显而深刻。以前以处理偶发的跨界污染事件为主,调整方法以国家之间的外交谈判协商和仲裁为主的国际环境法,1992年里约会议以来,在全球、区域、跨国和国内法四个层面上保护环境。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正在成为整个人类的普遍化,理性化的观念,是全球法秩序的重要基础。国际环境法采取了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方法,而且在某些问题上采取风险预防(precautionary)方法。在国际环境法的推动和影响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益诉讼,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适当引进风险预防原则等,成为几乎每个国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一般国际法;发展;挑战
【全文】
国际环境法[1]是国际法诸学科中近年来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部门之一,其基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重大问题和新问题的出现,对原有的国际法提出了挑战,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从以下十个方面观察、论述国际环境法给一般国际法带来的新发展。
一、国际环境法比一般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与加深
环境方面的国际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起初主要限于处理跨境损害责任、资源配置和解决共同空间的冲突使用问题。[2]发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美国vs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被认为是通过法律处理跨境环境问题的第一案,也是国际环境法肇始的重要标志。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现代国际环境法的诞生。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里约大会意义深远,促进了环境领域国际法一般规则和原则的制定和编纂进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的每一个方面几乎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激发而产生新的活力,在诸如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等全球环境事项上形成了国际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刑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渔业法、国际水资源法、核能法以及南极条约体系都在环境问题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为未来20年的发展设定了新目标,包括消除贫困,满足人民基本卫生需要,控制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保护世界渔业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流失等。会议把社会发展作为要素引人可持续发展概念中。
目前,国际法在几个层面上处理环境问题。[3]首先是跨界问题,诸如空气或水污染,迁徙动物的保护,这是最早的利用国际法调整环境问题的领域。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问题在范围上是区域性的,由区域组织和区域协定来管理,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或在地中海或加勒比海等区域性海域。一些环境问题,例如气候变化和臭氧层的损耗,具有全球性质,影响所有的国家。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这就是所谓“global issues, global solution”。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臭氧层公约及其议定书,代表了这种全球规制机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