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区域管理方法,为现代海洋的国际法治理提供了主要的法律框架。从原则而言,海洋法规制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是根据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等海洋空间的法律范畴。一方面,这为规范人类对海洋的利用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区域管理方法在保护海洋迁移生物(migratory species)和生物多样性方面,明显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26]首先,是法律和自然的分歧问题。在区域管理方法下,国际法上的海洋空间(marinespaces)原则上采用到海岸距离的空间定义,而不管海洋的本质和其中的自然资源。[27]采用距离标准,使得海洋生物和周围物理的生态环境之间的生态互动关系被忽视。科学表明,海洋划界通常不顾海洋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因为海洋是个动态的自然系统,那种一刀切划分沿海国家行使主权界限的做法,对于高度洄游生物(highly migratory species)的管理并不一定合适。其次,传统海洋法采用的是部门方法(Sectoral Approach),导致对海洋问题之间相互关系的忽略。正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所言,关于海洋空间的问题是相互紧密联系的。例如,保护海洋环境对于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而言相当重要,管理渔业活动也要求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此外,为航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往往能避免环境危害,因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也是相互联系的。以整体观点(holistic viewpoint)关注海洋问题之间互动越来越显得具有必要性。[28]最后,传统国际法所支持“区域管理方法”的主权和自由两个原则也需要重新检讨。关于海洋生物资源,过度开发和捕捞似乎使得海洋自由失去其合法性。因此,可以说放任主义制度(laissez-faire system)在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方面不再具有合法性。1974年国际法院“渔业管辖权案”(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s)的判决,明确表明过去在公海对待海洋生物资源的放任主义,已被适当关注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为所有人的利益而保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所代替。就国家主权而论,试图将国家管辖权向公海扩张的努力从未停息。然而,沿海国家扩张其管辖权是否能够解决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显得颇有疑问。由此产生的国际争端会破坏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统一性。而且在实践中,沿海国家也很难在距其海岸上千英里的海域执行其管理规定。[29]
近年来,国际文献倾向于强调“综合管理方法”( integrated managementapproach)。[30]例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议程21第17. 1段就提到,海洋环境—包括大洋和各种海洋以及邻接的沿海区域—需要在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对海洋和沿海区域的管理和开发采取新的方针。这些方针的内容要一体化,范围要以防备和预测为主。[31] 2001年11月28日,200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决议使用“综合管理方法”这个具体的措辞。决议中提到“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地区性的协调和合作以及综合管理方法,是处理海洋事务重要的跨领域议题(cross-cutting issues),例如海洋科学、技术转移、可持续发展渔业、海洋环境的退化和航行安全。[32]“综合管理方法”也在地区层次得到强调,联合国大会在2002年12月20日发布第57/261号决议,题目是“在可持续发展语境下在加勒比海地区推动综合管理方法”[33]。有学者称,尽管该概念在法律上仍尚未明确,但很显然该原则目的是克服传统海洋法不能解决的问题。[34]事实上,加拿大在1997年颁布并实施《海洋法》( Oceans Act)以适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新的海洋形势的发展,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综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国家。加拿大在该部法律中就给出“综合管理方法”的工作定义(working definition),即决策旨在为可持续使用、发展以及保护沿海、河口以及海洋区域和资源形成一个连续过程。该概念认识到沿海和海洋利用及其环境之间存在潜在影响,旨在克服区域管理方法固有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综合管理方法”分析发展的含义,确认冲突性的使用,以及促进各类沿海和海洋活动之间的联系和和谐。[35]
如前所述,传统海洋法通过部门或者区域管理方法管理海洋,这对于北冰洋海域也不例外。但是这不足以解决西北航道争端中所忽视的对该海域的环境保护问题,特别是难以应对在该海域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上所面临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审视传统国际海洋法原则之有效性,并以新的理念和方法治理西北航道所在之海域。“综合管理方法”对于解决涉及主权、资源、管辖、环境保护等问题的西北航道争端,无疑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西北航道穿行区域环境脆弱,环境保护显得至关重要,该水域的海洋利用与保护不仅是各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已呈现出对北冰洋环境保护的强化趋势,这必然要求各国改变以本国利益至上的观察问题出发点,搁置对西北航道悬而未决的权利主张而进行国际合作。其次,将“综合管理方法”应用到西北航道,是延续适用和重新整合国际法的表现。“综合管理方法”应该包括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系统方法、事先预防方法、通过国际组织的国际监督以及非船旗国执行。尽管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系统方法、事先预防方法在国际法中仍不构成强势(remains modest),但是可成为指引国家行为和司法过程中对相关规则进行解释的因素。由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措施不可避免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如何平衡其与各国经济、技术和政治情况之间的关系,将决定该领域国际法规则的有效性和效果。[36]可持续发展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仍处于巩固与发展之中,“综合管理方法”的应用,能将这些原则整体性地运用于海洋治理领域。总之,“综合管理方法”能给西北航道争端的解决带来全新的视野,即在海洋治理方面建立起“区域性管理方法”和“综合管理方法”的双重法律体系。这既符合国际法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转变的发展趋势,符合国际法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也符合国际法从共存法转型为合作法的演进规律,因而对于弥补传统国际海洋法的局限性,协调各国在西北航道的利益冲突,保护该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