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死刑案件审判中的诸多问题赋予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以正当性。
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历来受到特别的关注,令人担忧的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促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尽管最高司法实务机关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核准权,并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确保死刑案件质量”[20],但是,“部分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有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方面未能达到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万无一失的要求。有相当多数量的案件尚需在复核阶段补充核查,影响了复核效率;有的案件证据问题突出,甚至经补查仍不能解决,依法只能不予核准,影响了依法打击力度。”[21] 可见,即便是在死刑案件收回最高法院之后,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死刑案件的人命关天、误判死刑的巨大风险以及存在诸多问题的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无疑赋予了司法实务部门对死刑案件审判进行改革以正当性。在这样一种改革背景下,地方司法实务部门既可以从程序角度亦可以从证据方面进行改革,但可以想象的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将使得单纯的程序改革治标不治本且难以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其亦无法像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一样切中要害;在众多的证据制度改革的诸多选项中,没有一项改革像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一样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在死刑适用混乱、标准不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一项改革能够像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一样发挥规制裁判者、限制自由裁量权进而统一适用的功用;特别是在以结果为导向的死刑复核机制中,没有一项改革像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一样对于控制死刑具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由此,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就成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改革的首要选项。
其次,坚持政治正确的改革方向赋予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以合法性。
考察列表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可以看出,尽管这一标准有所突破,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的一部分,但其仍然坚守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强调的仍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坚守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并有所突破成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的最大特色。
在笔者看来,尽管这一改革方案坚守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一表述在改革文本中更多地发挥一种宣示合法性的价值,更多的是在表彰其政治正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合法性前提下,当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在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倾斜。由此,尽管依然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作用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甚至不再发挥实质作用,而更多地发挥价值宣示的作用。
尽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更多的具有宣示价值、表彰作用,但正是这样一种政治正确的表达方式使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具有合法性前提。并且,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强化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的合法性。上个世纪90年代兴起的司法改革往往以突破或者超越现行法律的方式进行,这样一种改革往往被冠之以“良性违法”,被标榜为富有改革意识和探索精神。在这样一种惯性思维模式的塑造下,突破、超越甚至违反现行法律的诸多改革措施都被容忍甚至被高调宣扬,突破现行法律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亦在这一思维模式的塑造下合法性得以强化。
再次,“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共识使改革获得广泛认同。
通过前文表格中对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推出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方案的列举可以看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成为改革者一致的选择。在这一问题上,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取得了难得的一致。针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学者提出了诸多改革意见。例如,有学者主张:“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可以是略低的‘明确证据的证明’;在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则应该是‘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2}” 亦有学者主张借鉴国际公约,特别是《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规定,重构我国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3}{4}。尽管上述观点有所差异,但都主张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并且,英美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获得了高度认同。
并且,在改革者看来,这一标准已经是司法实务部门的共识,甚至获得了最高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同。确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并非仅仅地方法院热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改革方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亦是其所设定的证明标准,在其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过程中曾规定“在死刑案件中,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并对此作出了详细解释。更为重要的是,如前文所示“排除合理怀疑”早已成为最高司法实务部门死刑复核中运用的潜规则,并为各级各地法院效仿。
由此,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难得的契合使得地方司法实务部门推出的改革方案不但获得了学理上的支持,更为重要的,这一标准获得了最高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同并予以践行。由此,这样一种广泛认同无疑增强了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改革的动力。
[二]实用主义改革策略主导下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拥有正当性、合法性,同时还获得了广泛支持,特别是在政法工作主政者“没有突破就不叫改革”[22] 的支持下,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完全有理由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甚至足以使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将突破现行法律的改革成果强力推行并通过正式裁判文书的形式予以贯彻。依据常理,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且获得广泛认同的改革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体现,由此,才能体现改革者的成绩,并为改革的正当性、合法性背书。但问题是,改革者并没有借助上述因素将之公开化,而是谨小慎微地通过潜规则的形式将改革成果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