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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引发的对司法权威困境的思考

  

  司法权威的缺失耳前在中国是被普遍认可的现象,司法的可预测性低,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裁决不能还原为当事人的利益,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被挫伤,司法的现实令人失望。


  

  在李庄案中我们知道李庄12日被刑拘,13日批捕,20日检方公诉,30日开庭审理。效率之高,被律师界称为“重庆速度”。这样惊人的办案速度与以前我们所知道的公检机关延长办案期限是家常便饭但仍然结不了案的差距如此之大,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案件本身的真实程度,此外在庭审中,检方在起诉书中所列明的8位证人均未出庭,当然也就缺乏对其的质证,定案的依据可以说就是变相的口供。李庄在法庭中要求法官,公诉人,书记员回避的申请均被驳回,而法官给出的理由就是法律中没有集体回避的规定,而后李庄又要求逐次提出回避的6份申请,也均被驳回,李庄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此案应到重庆以外的地方审理的要求也被法庭否决,而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笔者认为这样的庭审显然让人觉得国家机关的权力如此之大,控辩审的力量严重失衡。“权大于法”的影子可以说在在本案中已经让人隐约看到了,背后是不是还有行政机关的干预也是很让人值得怀疑,这样的程序过程能够得出让人满意的实体结果吗?笔者认为如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被法庭不公正的程序给剥夺了,那么在当事人心中仅存韵那点对司法的信任与敬畏之心也将蒙上黑色的面纱。


  

  由此笔者认为李庄案不仅折射出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而且也反映了我国司法权威要想彰显出来是何其艰难。因为在这样的诉讼环境下当事入已经对它失去了信任和信心。他们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势必选择其他的途径,那么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方法将逐渐从人们的心中淡去。


  

  二、探求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何在


  

  (一)控辩审力量的失衡以及司法权力背后的不正当干预


  

  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行判断的活动,而程序平等性是实现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没有诉讼过程的平等,就没有公正的诉讼结果。然而在李庄案中李庄提出的逐个回避的申请法庭在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给驳回了,所以从此我们看到的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强大的国家权力高于一切的态势。法院——甚至检察院——在这个案件中都缺乏独立性。


  

  当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时,当一种制度将法官设计得和普通人无所区别时,当法官自己心甘情愿地混入世俗关系之中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人们对司法的尊重也无所依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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