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尽管只是死刑的不同执行方式,但二者间实则是“生死两重天”,而并非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李昌奎案件接受采访时所言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别”。[7]所以,司法实务在具体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时,同样应该非常慎重。
5.应在正确理解“慎杀”与“少杀”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来把握
尽管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将“少杀”与“慎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二者的侧重点却不尽相同:(1)“慎杀”是实现“少杀”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按照“慎杀”政策的要求,慎用死刑有赖于准确理解并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可在实现“慎杀”的同时达到“少杀”之效果。(2)“少杀”强调的是减少死刑的适用,而“慎用死刑”是侧重于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准确理解与严格把握。(3)“慎杀”涉及死刑适用的质量问题。只有对适用死刑保持慎重的态度,才能够保障死刑适用的准确性与不适用死刑的合理性。如果不讲求死刑适用或不适用的案件的质量问题,“少杀”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基础。不该适用死刑而适用死刑,当然是对“少杀”的直接违背;该适用死刑而不用死刑,则从根本上也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相背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实现了“少杀”的政策,但实则损害了“少杀”政策的刑事法治基础,并不能真正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也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所引致的舆论攻讦便是很好的例证。[8]
(二)慎用死刑的价值蕴含
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慎用死刑,除了能达致“少杀”之目标外,其现实的价值还主要体现在:
1.契合构建和谐社会之社会目标
全球的刑事法治历史经验表明,刑罚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国家和人民皆获其益;用之不当,则均受其害。[9]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尤其要充分考量刑罚的功效。为此,应适时进行刑罚改革,使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的配置、适用与执行更加人道化、理性化;应考察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调整,而其中的重点之一就在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切实贯彻,并凸显为限制、减少与慎重适用死刑。
2.为死刑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进提供政策支持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法治实践经验,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就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从而也会产生与之相应的死刑司法,即死刑立法与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10]而“少杀”、“慎杀”即是我国现阶段鲜明坚持的死刑政策,它为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慎用死刑政策的切实贯彻有利于积极推进死刑的立法改革。因为在立法层面慎用死刑的政策强调死刑配置的慎重性与合理性,故而可以本此政策精神,从能否预防犯罪、是否符合该罪的罪质等方面入手,对现行的死刑立法进行梳理和评判,从而纠正现行刑法立法中仍存在的死刑罪种过多、死刑适用的条件弹性过大、多种非暴力犯罪仍配置有死刑等不科学、不合理的情状,逐步推进死刑的立法改革进程。而《刑法修正案(八)》对13种罪名死刑的削减,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慎用死刑的积极努力与显著贡献,应当充分予以肯定。另一方面,慎用死刑的政策也可以促进相关司法举措的改进。基于慎用死刑政策的考量,司法机关应当摒弃崇尚、依赖死刑的观念,排除对死刑案件的非法干扰,尽可能地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完善死刑案件的二审与核准程序,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强化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的执行力,着力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3.倡导尊重生命、保障人权并防止错判、误判
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推动死刑限制与废止的内在动因。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指出,废止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深信废止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人类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巨大进步。而在我国现阶段仍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慎重适用死刑无疑合乎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况且,死刑之判决必须由法官做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法官明察秋毫,但因虚伪证言或不实自白或鉴定有误等主客观情况的存在,均有可能导致裁判有误。死刑本身具有错判、误判之可能,而错误的死刑裁决一旦付诸执行则不可逆转,即错杀无辜,根本无法救济。对此,美国有学者曾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自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适用,至2007年5月,在全美25个州中已经有127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判处死刑。根据美国“无辜者计划”组织的调查分析,造成死刑错案的原因主要是:(1)目击证人指认错误;(2)缺乏科学技术检验证据或者检验错误;(3)警察、检察官的违法行为;(4)律师的无效辩护;(5)犯罪嫌疑人错误认罪,其中包括误导精神不健全者认罪,逼供、诱供等。[11]在我国,死刑案件错判、误判的现象亦非个别。近年来相继见诸报端的藤兴善案、聂树彬案、杜培武案等,都充分印证了慎重适用死刑的必要性。
4.适应当下的国情民意
由于目前严重刑事犯罪仍比较猖獗,社会治安形势尚不容乐观,因此,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在当今中国仍有很大的市场,法律实务部门对死刑的迷信与依赖心理依然甚为严重:从立法层面观察,死刑罪名在罪名体系中还占据着相当的比例;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司法实务人员仍抱有崇尚死刑、重刑的思想,在他们看来,要遏制和减少犯罪,不仅需要从立法层面增加死刑,提高重刑包括死刑在法定刑中的比例,而且要在司法上多用重刑,多杀长判。一些领导人和普通民众更是对死刑怀有难以割舍的情感,死刑甚至已经成为一些民众维系公平、伸张正义必不可少的社会心理寄托。立足于这一国情民意,为了确保死刑改革进程的顺利,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必须考察、分析、预测可行的条件和环境。中国死刑的改革进程,只有与中国的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才能在循序渐进地实现法治进步目标的同时,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社会震荡。而慎重适用死刑,是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为切实减少死刑并兼顾当前社会心理的现实举措,更容易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
5.顺应限制与废止死刑之国际趋势
从20世纪后半叶起,特别是晚近20余年来,全球废止死刑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09年6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在法律上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95个,废止了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8个,而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35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总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8个。[12]日益增多的废止死刑的国家及其废止死刑后社会秩序正常或基本正常的实际状况,无疑也给死刑废止理论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死刑的存与废就是一个国家刑法文明和人道与否的标志,因为死刑的存废要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基本价值观念、尤其是犯罪现实状况等因素来决定;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保留死刑的国家,严格控制、合理减少并慎重适用死刑,无疑已是刑罚向人道化方向发展的共识与大势。而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作为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在死刑问题上当然也必须考虑相关国际规则和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
总之,慎用死刑体现了我国现行“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符合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考虑当下国情民意以及死刑发展国际趋势的现实选择。慎用死刑不仅能为死刑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进提供政策支持,还能有效地避免错判、误判,充分彰显尊重生命、保障人权之理念,因而,必须在正确把握其内涵的基础上切实加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