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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作品角色形象的权利认定

  

  (三)动画作品中角色形象权利归属的认定原则


  

  结合着作权法关于认定作者及着作权人的相关规定和动画片创作过程的特殊性,认定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的权利归属时,可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1.角色形象的最初创作者享有原则


  

  由于动画片和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的创作过程是可以分离的,且角色形象的美术创作过程一般都是早于或者与动画片的创作过程同期进行,因此角色形象完成的时间,成为认定某个角色形象权利归属的重要事实。如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交其创作完成某角色形象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不论是以传统方式绘制,亦或是直接在计算机上创作均不限)的原始底稿、贮存介质或公开发表的出版物等有效证据,且上述创作完成或发表时间在动画片完成之前,则该角色形象的权利人可认定为上述形象美术作品的创作人。此外,部分动画片在作品署名时标明了动画角色的美术设计人等创作人员,如无相反证据,动画片的相关署名也可作为确定角色形象权利归属的依据。


  

  2.角色形象创作人与动画片制片者合意确定原则


  

  由于动画片创作过程复杂,参与创作人数较多,具体创作人员与制片者在部分动画片的完成过程中已事先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确定双方对作品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等。因此,角色形象的创作人与动画作品制片者之间的合意结果也是认定某个角色形象权利归属的重要事实。


  

  3.依创作活动参与方之间法律关系确定原则


  

  如果创作人员与制片者之间对于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的归属未经协商,但如果双方存在劳动或雇佣等法律关系,则角色形象的权利归属亦可参照职务作品等方式认定。


  

  4.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动画片着作权人享有原则


  

  在部分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提供关于争议的角色形象创作的原始证据或者证据证明力不足,又不能说明角色形象的实际创作来源,而且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确定角色形象权利归属的条件。因此,在该角色形象的权利归属不明的情况下,从依法维护和充分利用知名角色形象的角度出发,同时也兼顾到动画片对该角色形象知名度提升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可以直接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动画片着作权人一并享有上述角色形象的权利。此举既有利于促进文化事业的产业化,又有利于投资人或着作权人在角色形象因动画片成功而成名后的制止侵权过程中,规避以商品化权为基础权利的法律适用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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