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动画片创作过程看动画片角色形象与着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关系
1.静态角色形象系原创美术作品
动画作品与电影作品有相似的作品表达形式,即大多数作品均围绕若干角色之间发生的一定故事情节展开,并以上述故事情节的连续画面方式呈现给观众。但两者也有明显差别,即电影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多以真实演员出演(也有例外情形,如近年外国电影中就有以动物为主演的故事片),而动画片中的角色基本上是经过人工想象而创作形成的,并且有相当多是以拟人化的动物、虚拟的外星生物等形象出现的(如本案中关于喜羊羊、灰太狼等系列羊和狼形象)。因此,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一般会经历“从无到有”的想象和创造过程。实践中,动画作品的角色形象多是根据动画片的编剧或投资人等事先委托设计完成,也有部分角色形象是在动画片筹备创作活动之外早已形成,后因该角色形象契合动画片的主题或内容而被选择利用的。不论上述哪一种情形,动画作品中角色形象的最初形成一般应早于该动画作品的创作完成。从动画片和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的各自创作规律分析,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的原型可以传统绘画方式手工完成,也可借助甚至主要依赖于计算机软件等技术手段直接完成。依靠不同创作手段形成的角色形象,既可能直接呈现在画纸等有形物质载体上,也可能仅以图形文件等电子数据形式贮存于信息介质中。当一个静态的角色形象被设计完成并最终选定后,该角色的原型设计也就确定。该角色在动画片中出现时,其相貌、身材、服饰等区别于其它角色形象的标志性特征将在动画片中相对固定并贯穿始终。因此,静态的动画片角色,无论其表现为人物或是拟人化的动物,均具备以线条、形状、颜色或其组合等构成要素被视觉直接感知的特性。从这个意义上,一个静态的动画片角色形象就是一幅独立的美术作品。
2.以原创美术作品为原型经修改但未达到着作权法要求的创造性高度的,不构成新的独立作品
由于动画片表达形式的连续性以及动画片剧情发展的需要,在动画片中最终呈现出的角色形象在面部表情、肢体姿态、服饰装扮等方面或多或少会表现出细微变化。因此,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与其原型作品之间必然会有差异。但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这种差异通常并不需付出与角色形象的原型设计质量相当的创造性活动,投入的仅是对计算机绘图软件等动画工具的熟练掌握和反复运用等非创造性的劳动以及动画技术的具体操作方法。更何况为便于观众识别,该角色形象一般会保留最具显着性的区别于其他角色形象的重要标志特征。因此,上述差异一般不足以使该角色形象在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性改变。正如有学者指出,“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3},“着作权法给予特定的作者的特定作品以保护的,仅仅是其作品中那部分确实带有独创性的内容”{4}。从这个意义上,尽管一个静态角色形象的原型经过多次细微修改后应用于动画片中多个连续画面,但并不意味着在该动画片中除原型美术作品外又出现了多幅新的美术作品,即连续画面形式的角色形象并不构成角色形象原型之外的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