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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质押发展现状研究及展望

  

  专利权质押的本质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本质机能是“通过对一定的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而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确实的实现”{10}。因此,专利权质押制度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能够顺利实现其交换价值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保障下,债权人才能充满信心地接收专利权作为质权财产,专利权质押也才能规范地按市场规则运作。专利权质押毕竟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一项商业活动,依托政府的支持只能是其发展初期的特殊政策安排,最终的发展还需要回归于纯粹的市场运作模式。


  

  在这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值得注意:一是要创建更灵活的融资模式,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在接受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的制度创新,在专利权质押中引进保险、风险投资等风险分担模式,同时强化发放贷款后的监督管控机制,最大程度地化解专利权质押期间的风险。二是构建完善的专利权交易市场,从创建各地、各行业的专利权交易平台入手,同时规范专利权价值评估、中介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并总结、借鉴其他产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完善专利权交易制度及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0年专利权质押的爆炸式增长只是一个起点,随着专利权人对知识产权经营意识的提高,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的强化,可以预见专利权质押还将在今后取得更大的发展,这是我国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必要途径。


【作者简介】
马碧玉,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笔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按质权人所在地域将2010年专利权质押活动做了分析。
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跨区域经营方面的限制,金融机构一般只能与在当地营业的专利权人签署质押贷款协议,因此在分析各地发生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数时,以质权人所在地为标准作区分比较准确。
根据《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和自然人都可成为质押贷款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贷款期限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由双方协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作为质物。这些条件较国内通行的贷款人必须为生产性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只接受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质物等这些条件而言,对专利权人是非常宽松有利的。
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94号)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从所登记的质权人名称上判断,在2008年度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4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41%与担保公司签订,合计有81%与融资贷款有关;2009年度专利权质押合同中,55%与银行或贷款公司签订,34%与担保公司签订,合计有89%与融资贷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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