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0年出台的有关规范、指引专利权质押活动最重要的文件莫过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此前,规范专利权质押活动的是国家专利局于1996年依据《担保法》制定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落实《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007年我国出台的《物权法》区分了质押合同与质权生效的条件,明确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了适应《物权法》对《担保法》相关内容的这一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暂行办法》的修订纳入工作计划,同时结合我国专利管理实践的需要,制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这次修订从名称开始,首先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修正为“专利权质押登记”,明确了专利主管机关行政监管的对象是专利权质押行为,而非专利权质押合同。其次,在标题中删去了“管理”两字,体现了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权质押这一市场活动的服务态度。此外,还从多个具体方面优化了专利权质押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的程序,如让质押合同当事人享有更多的关于质押合同内容的自由协商权;将审核登记时限由15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限由“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延长为“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同时,《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也强化了对质权人权益的保障,如对不予以登记的情形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而且还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登记的质押享有主动撤销登记的权利。这些修正无疑更适合专利权质押实践的现实需要,有助于促进专利权质押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