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和宽容也是互动的,宪政需要宽容,而宪政又培养宽容。宪政的宽容精神会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和品格。在专制政体下,人的行为趋向于不可测,人的性格趋向于暴戾,人们的关系紧张。而在宪政体制下,人们生活稳定,思想自由,矛盾一般能和平解决。在论述美国人民的时候,托克维尔说过“他们没有任何私人的理由憎恨同胞,因为他们既非他人的主人,又非他人的奴隶,他们的心容易同情他人。他们为公益最初出于必要,后来转为出于本意。靠心计完成的行为后来变成习性,而为同胞的幸福进行的努力劳动,则最后成为他们对同胞服务的习惯和爱好。”[21]
近代宪政与宽容精神相生相伴。英国宪政的模式是自生自发,形成于王室、贵族、骑士、教士、平民的互相妥协与宽容,英国的国王不是要置其他社会力量于死地,其他的社会力量也愿意与王室共存,两者是互相宽容的,尽管有波折,但总体是倾向于保守与宽容。欧陆的宪政更多的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是对中世纪宗教专制的反动,她的目的是使人们认识到人性、人权,摆脱专制,使社会宽容。可以说,启蒙思想是以宽容为心态特征而与宗教专制相对。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欧陆各国纷纷改良或革命,宪政由此发端。在激进革命为主导的国家,宪政难以形成,而在对国家的任何分子宽容的国度,宪政就具备了基础。
五、确定化的政治行为方式――宪政的表现模式
由于人的本性和社会的多变,要想在社会中获得安全感,依赖于确定化的政治行为模式。确定化使人生活在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中,能把握政府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使人有足够的空间去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协,形成社会的合作,而不必惴惴不安,终日处于恐惧之中。而如果生活在政治行为变化莫测的社会中,由于社会机制不稳定,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人们更多的是关注自己的安全,包括生命、财产、社会地位等等,而强烈的不安全感使人们有强烈的对其他人的恐惧和防范,人们在社会中首先做的是对他人怀疑而不是合作,社会信用不可能形成,而无力达成更大的妥协。在普遍怀疑和恐惧的心态下,往往会出现专制,因为强有力的集权能给混乱社会中的人以一种错误的安全感,而过分集权就会导致专制。近代以来的宪政是对专制的反动,确定化的政治行为方式是宪政的表现模式。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惯性,制度对人有重要的影响,但人长期以来所积累的习惯很难改变,在非西方国家学习宪政的过程中,这个问题特别突出。中国在辛亥革命后,除了袁世凯称帝外,都有正式颁行的宪法,但实际上宪政与中国无缘,仅有话语、文字而无实际行动。中国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不仅在内心深处都有一种皇帝情结,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们的政治行为模式并没转换,因此尽管精英们在呐喊,在搏命,但中国不可能实现宪政。在今天已实现宪政的国家,政治行为的确定化程度很高,比如在美国,即使是作为总统的尼克松也无法对抗司法而自动辞职,美国总统的任期在二战以前并无明文的限制,但是最多两届的模式已经确定化,当有人想打破时遇到的阻力使之几乎不可能成功。而反观没有实现宪政的国家,政治行为往往依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政治远未成熟,个人意志往往凌驾于民主之上,官员的政治行为也处于变动之中而无法保持连贯性。由此进行管理的社会必然是混乱而充满不确定因素的社会。
确定化的政治行为模式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国家在较长期的政治实践中结合理性设计和经验积累而逐步形成的,是各方的力量在长期的妥协过程中某些行为的固化。确定化的政治行为需要法治的保障。首先是立法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机构的产生、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以及各种政治势力的合法地位和竞争方式等等,立法的规定使政治行为有法可依,而非因人而异。其后是在实践中政治行为不可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国家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会启动,而民众时刻发挥监督作用。同时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宪政所必不可少。因为各政治势力之间,各国家机构之间,民众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总是能自行解决,对于关键的冲突,双方都不会轻易让步,因此需要有独立的司法依据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才能使政治行为具有确定性,否则依靠自身的力量对比会使各种政治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在部分英美的学者看来,宪政就是法治,法治就是宪政。究其原因乃是宪政的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寓于法治之中,或者说法治是宪政的实现手段,两者无法截然分开。而将宪政和法治理解成同义,恰恰说明了宪政的确定化特征。政治行为的确定化会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使人类的发展的连续性得以保证,反过来又使宪政在人类经验积累和理性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