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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诠释

  

  民主制度是宪政妥协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社会中,尽管我们在法律和理论中强调人人平等,但现实中,人人是不可能平等的,人基于天赋、家庭背景、教育程度、信仰、生活圈等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而无论在什么社会中,精英阶层只要他们愿意,那么体制对他们而言不是问题,他们都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总能适应社会。关键是普通的民众,他们的利益往往会被无端的剥夺。于是,社会为了平衡发展,在精英和平民之间达成妥协,必须建立起一种对精英进行约束的机制。民主是长期以来最好的选择,民主使多数的普通人掌控权力的来源,使精英们被选择而不是主宰普通人,以此来约束精英阶层,保持社会界的平衡。无疑,从这个角度考虑,民主是内含于宪政的一种妥协机制。因为,如果确有一个上帝在人间的使者可以在人们不费力的情形下,使人们真正自由,那民主就会成为累赘,宪政也是如此。权力分立体制也是一项妥协机制。在权力分立体制下,各个权力是相互制约的,各权力之间相互妥协。没有哪一个权力是不受限制,至高无上的。权力的行使都会有相应的规制,而非为所欲为。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行政权都在膨胀,但并未到一权独大,无法制约的地步。行政权所需的财政,都由议会控制,而政府的收支都要向议会汇报,并附明细表,例如,美国政府的拨款必须由国会批准,国会设有审计委员会,所有政府的明细帐目都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查。同时,行政行为也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仍然必须与其他权力相妥协,而不是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


  

  四、宽容精神――宪政的内在精神


  

  宽容一词,往往让人想到是强势一方对弱势的施予,一种恩惠。应该说这种理解本身没有问题,是恰当的。但是,宪政中的宽容是各主体之间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相互宽大对待,而不仅仅是强者对弱者的恩赐。人类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会形成交叉的宽容。例如,在总统制国家,总统做出某些重大决定时,必须有议会的同意,则此时需要多数的议员对总统的宽容和理解,而在涉及到议员所在地区的行政事务时,总统又处于优势,无论某个行政决定对该议员多么重要,议员无决定权,因此议员的利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总统的宽容,总统必须考虑包括议员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而非为了某个特定集团或个人效劳。


  

  一定程度的宽容在各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宽容精神是社会化的条件。人类既然形成了社会就有一定宽容,任何一个强势主体都会对全部或部分人有所宽容,否则,惨杀到最后社会自然毁灭。宪政是人类的宽容在政治上的确定化表现。宪政的运作机制是妥协,而妥协若要形成长期的习惯而不是一时的欺骗伎俩就必须以宽容精神为后盾。妥协是对他人利益的承认,对他人自主的尊重。如果人们之间相互不宽容,只顾自己的私利,而置他人于不顾,则即使达成妥协也只是暂时的停火而已。只有内心深处具有宽容精神,从而对他人是从心底认可,从心底宽大对待,才会有长期稳固的妥协,宪政也才能真正实现。宽容精神在宪政中的体现是全方位的。国家权力由协商妥协形成并以对话的形式决策与行使是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宽容在政治上的体现。民众有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人们会包容和常人不同的人。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会包容民众的反对,民众对政府是宽容的,并不是动不动就要采取暴力推翻政府,而是通过和平的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意见或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各种团体是自治而相互包容的,人们自由结社,形成自治的公民团体。有相同政治观点的人结成政治团体,在宽容其他政治团体的基础上以和平竞争的方式寻求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不必通过暴力,因为宪政法律的宽容性已经规定了合法的路径。宪政所具有的宽容精神突出表现在竞争对手之间。每次美国总统大选揭晓以后,落败的一方总是要打电话给当选总统表示祝贺。即便是在2000年的大选中,总统候选人戈尔和布什旗鼓相当,计票出现了问题,经过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布什获胜,应当说,戈尔确有冤屈。但戈尔还是在第一时间向布什表示祝贺,而不是象非宪政国家那样,发动军事政变或暗杀,或者引发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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