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协――宪政的运作机制
由于人类需求的共性、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发展性(此处的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包括社会资源),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必然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不仅仅表现在利益方面,人天生所具有的思考能力和学习机制使得人因为环境、自身背景、经历和天赋的不同而对事物有不同的看法,对世界的不同看法会使人们在价值观上有差异从而产生理念的冲突。自形成社会以来,人与人之间就必然会具有某种关系,并且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从来没有人能够把世上的所有人类事务格式化并使之具有普世性。人类的历史就在冲突和矛盾中前行,个人之间的冲突,家族之间的冲突,集团之间的冲突都无法避免,国家的产生正是适应了人类的需要,是调和冲突的产物。在非宪政国家,国家往往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人们之间的冲突处于被压制状态,而不是得到有效的解决,随时有剧烈的暴力冲突的可能。宪政框架下的政治不是哪一方的、哪一个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而是一国之内的所有的团体、个体的意志都在一定程度得以申张但并不绝对化的政治。宪政的核心机制就是妥协,这是人类长期经验积累、理性探索的制度财富。美国学者史密斯曾论证道,在纯粹的个人思辩性领域,妥协没有存在的必要;在很小的并且个人可随意离开的团体里,对妥协的需求也不很大,因为在这样的团体里冲突不很多;但是,随着人的行动范围的增大,他的不妥协的自主性在减少。最后,在其规则是针对所有人的政治生活中,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通过某一方面的让与换得另一方面的索取。[16]他还提出一条规则:“社会中需求的妥协的数量直接依行动的范围而变化。”[17]妥协是人类经验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而如同上文所述,人们在很多问题上的意见各不相同,其利益追求也是各有所好,而对政治制度的见解也大异其趣。政治制度对所有国民起作用,英国国王在召集1295的模范国会时的敕令宣称“涉及所有人的事情应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如果个人的意见得不到表达则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不足,个人遵守法度的积极性不够,人的主体亦未真正显现。而如果要政治制度完全符合每个人的意愿,则是勉为其难,没有一项政治制度可以满足所有人的的愿望。于是人类在诸般无奈之中,只有选择妥协,选择宪政。个人之间的妥协是人类妥协的基础。妥协的各方在人类共同体中得以共存,尽管他们没有实现绝对的利益,但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都得以保存,他们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社会中,而不必担忧自己的权利朝不保夕。妥协是一个双赢的做法,人类必然是生活在社会之中,而社会的构成也决定人必须采取妥协的姿态。政治上的妥协意味着在进行政治安排时,充分考虑每一个个体的利益,意味着所有人都能在此体制下使自己的利益得以保护。科恩认为,“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会毁灭。”[18]显然毁灭不能代表任何人的利益,如果人类在政治制度上不妥协,那么暴力冲突不可避免,一部分人的利益会被侵犯,而另一部分人则高高在上。如此的社会是不稳定的社会,没有人愿意永远作别人的奴隶,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那么受压迫的一方随时准备反击,而既得利益者随时防范,如此的社会运行成本极大。最致命的是整个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无论是既得利益者还是受压迫者都觉得社会不安全。如此状态下,人们发展的积极性降低,人们的言论不能尽其义,而人们的行为受到极大约束,整个社会的生气势必不足,而且,由于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即使人们发展了经济,那也是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碉堡,随时有倾覆的可能。而妥协的人们,在承认别人利益的同时保护了自己的利益。阿克顿说,“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说不是全部的话”。[19](西方学者在谈到政治时,有时指的就是宪政,此处即是一例。)政治制度的安排涉及到一国之内的所有人的利益,只有共同的参与、共同妥协才能使每个人的利益得以保障,从而保持国家这一人类共同体的长期稳定,形成良性循环,社会才会持续稳定发展,人的自由才会得到真正保障。
追溯近代宪法的源头——英国,在著名的自由大宪章的背后是英王和其他的贵族、骑士、平民之间的妥协,正是英王在无奈中不得不认可其他的贵族、骑士、平民的权利,而贵族、骑士、平民也认可英王的统治,如果英王不与其他人妥协,则英王必须打败其对手,使对手的声音发不出来,那就是专制。而同时,如果贵族、骑士、平民不妥协也势必容不下英王,暴力冲突就不可避免。再看近代宪政楷模的美国,美国当初在立宪时,各方的矛盾尖锐,大州和小州、工业州和畜奴州、南方和北方、农场主和资本家等等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而在立宪时,各方明确立宪的重要性,尽管55名代表争吵不断,但他们都深知妥协的必要,因此暂时搁置争议,制定了流芳百世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追求完美是精神世界的是,而面对现实,我们必须选择妥协,宪政正是由此而生。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完以后,富兰克林说:“我支持这部宪法,因为我并不期望得到一部比这更好的宪法,也因为这部宪法就一定不是最好的一部最好的宪法。”[20]可以说宪政的缘起就是穷尽人类可能的妥协而使人们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体制下。反观其他没有妥协的国家,尽管有革命,有宪法,但却无宪政。法国是一个追求极端自由得国家,法国大革命毁誉各半,但是正如我们的教科书所说,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不妥协。正因为不妥协,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结局是罗伯斯庇尔专政,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国家极度混乱,宪政无法产生。就中国而言,宪政无法立足也是不妥协的结果。清末最初是满清皇族不愿与新兴的资本势力妥协,于是戊戌变法失败。随后预备立宪期间,革命者不愿与朝廷妥协。战争期间的各政治势力也不愿互相妥协,于是我们丧失一次又一次的机会。在所谓彻底的革命中,打破了社会的连续发展,也使宪政无容身之地。当一部分人要去打倒另一部分人时,不管是出于什么居心,一个和谐的社会已不可能,有的只是以暴力解决纷争,在中国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公民被人为的分成两派,而后一派与另一派相互为了某个无谓的政治立场而斗争,其结果是人们本来相安无事,但由于制度化和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推动,人们相互的宽容和妥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打倒其他人。于是,安全失去了,混乱来临了,政治妥协已是天方夜谭,宪政的基本机制无法建立。亚洲的日本在传统上也没有宪政的基因,但日本在明治维新的历史转换中,在保存了天皇的同时,吸收了宪政的理念,新势力和旧制度妥协,使社会在稳定中前进,并逐步形成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