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平等协商的保障也需要多元而自治的社会结构。多元与自治的社会结构表明,社会由各个独立的社会团体组成,社会团体是自治的。宪政作为平等协商的妥协机制,必须要有各种意见参与讨论,而后达成一个多数决定,且使各方利益得以兼顾。而在对话的过程中,如果所有的民众都是发出单个的声音,那么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国家而言,有效的协商几乎是不可能的。单个声音非常弱小,众多的弱小的单个意见的交换成本极大,而且易被非理性观点迷惑。实际上,要达成真正的平等协商,必须是自治的社会团体集中代表本团体成员的利益而与其他团体进行协商。一方面,这种形式使协商成为可能,因为意见会大大减少,与会人数也会大大减少,从而使充分讨论成为可能。充分讨论是协商的基本要件,如果缺失充分讨论,人们之间的分歧不可能自动消除,人们也无法很好地把握对方的意思以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团体性的意见无疑较个人更有力,该意见力量增大从而使之在交锋中不致一败涂地,而能与其他相抗衡,以达成妥协。协商的结局是要使各方、各个人的利益都得以保障,而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式的暴力理念。而各方、各个人的利益保障不是天上掉馅饼,不是依靠别人的恩赐,而是依靠自己的参与,依靠自己或自己一方的意见的表达、证成及与其他意见交锋后的修正。而自己的参与又依靠某个团体。但当团体被某种全体成员以外的力量所控制时,团体决不会代表团体内多数的个人意见,而是其他某种势力的工具而已。而若要团体代表本身的个体的意见和利益,则该团体必须是个体自愿组成并且自治。由于团体是自治的,故团体的意见才能代表个体意见中的大多数,而且也正是由于自治性,所以团体的诉求是多样化的,社会的结构是多元的。多元而自治的社会结构使宪政的协商过程顺利进行,使个人利益真正在宪政的协商妥协机制中得以实现。
美国社会可以看作是宪政所具有的自治与多元的社会结构的一个正面例证。在美国社会中,人们基于自由可以组成各式的团体,从学术性的、公益性的、到政治性的等等,而且各组织团体是相互独立而自治的。由于政党的政见在当代而言并无太大的差别,自治团体因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进行妥协协商的集中体现是利益团体。中国国内通常批评美国的政治是金钱政治,美国政治是被利益集团操纵的政治。殊不知,恰恰是那些利益集团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的同时,而让政府小心翼翼,忠于职守。美国的利益集团可以分为四大类:(1)寻求成员的经济利益的;(2)寻求成员的政治、社会权益的;(3)寻求公众利益的;(4)寻求其他目的的。[11]而美国的全国性非盈利社团在1983年时已达到17644个。这些利益集团通过直接游说、法院诉讼、间接游说、影响选举、抗议示威等手段影响政府政策。[12]包括利益集团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并且发挥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13]可见在美国宪政的框架内不仅仅有总统、国会、法院的权力分立,还有背后的社会团体。这种自治与多元的社会结构是美国宪政的社会基础。
中国的社会结构几乎不可能自发产生宪政,可以视它为宪政必须具备的社会基础的反证。首先,中国传统社会是高度一元化的社会,一切服从于皇权,李慎之先生把中国的文化传统归结为专制资主义,[14]一语中的。尽管也存在异于正统的学说、思想,但微不足道,其本质仍是专制主义。任何异议被看作是离经叛道,任何形式的结社都被认为是对统治者的威胁。整个治理结构分为家族和国家两块,家族内部的关系完全是尊卑长幼、等级有序,而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关系则主要是君臣与上下级,同样是等级森严,基本不存在自由的结社。民众声音难以发出,唯有对官方的服从。实际的理念是“占山为王”,谁打下天下谁就拥有天下。所以尽管中国古代的行政机构只到县一级,但社会仍然无法出现自治组织,而是一种自组织社会,即依靠道德教化强制人的内心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构。[15]新中国建立以后,从1949年――1978年,整个社会进一步高度行政化,从中央政府直到村级行政性机构,(尽管行政级别只到乡一级,但实际的控制是到村一级,到每一个人。)都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而社会的具体管理也趋向于官方主导的运动化。社会高度一元化,不存在其他真正的非行政序列的自治组织存在的余地。在1978年以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改革,逐步收缩国家权力。就目前而言,中国社会正逐步走向多元化,但是仅仅是单个人的利益追求的多样化、思想的多样化,对作为整体的社会而言,多样化的个人没有生成多元化的社会。由于户籍制度和档案制度,大部分个人仍然依附于单位,单位服从于政府。社会仍然不是自治的,国家干预本应属于社会自治范围的几乎每项事务。而作为社会自治和多元标志的自治团体并未真正出现。尽管目前有很多的社团,但社团的官方性质很强,往往是社团的领导由官方任命,社团行为依据的不是组成团体的个体的意志和利益,而是根据国家政策,因此不是真正的自治团体。故中国目前的局面仍然是单个的公民个体直接面对国家权力,公民仍然是一盘散沙,并未形成多元和自治的社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形成过程的协商妥协远远不够,仍然为官方意志左右。缺失相应社会结构的宪政不会是真正完善的宪政。但这是无基础的国家走向宪政必须承担的风险,或许是必然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