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诠释
陆幸福
【摘要】宪政是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其内容可以从下列六个方面进行诠释。一、宪政的主体要件是独立而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二、宪政的社会基础是多元而自治的社会;三、宪政的运作机制是妥协;四、宪政的内在精神是宽容;五、宪政的行为模式是确定化的政治行为;六、宪政的目的是自由。
【关键词】宪政;妥协;自由
【全文】
前言
宪政乃现代国家必然选择。近现代以来之先进国家莫不通过逐步分权建立宪政,而致国家强大,民众自由。而未实行宪政的国家,其稳定脆弱,其民众亦难以内心安宁。但对于什么是宪政,中外学者众说纷纭。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他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正如麦基尔韦恩所说的,宪政就是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是专制统治”。[1]张友渔在《宪法与宪政》一文中说:“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的一种政治状态。”[2]李步云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宪政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3]董和平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健康运行的秩序。”[4]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宪政逐渐引申出这样一种含义:以法律来约束与公民有关的政府的正当权力。它蕴涵的原则是:在基本法的架构内,政府对人民或者人民的合法代表负有责任,以更好地确保公民的权利。这项原则所依据的原理是:对于什么符合(或者不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是最好的裁断者。”[5]莱斯利。阿穆尔认为,“宪政主义——人们可以安全地过自由生活,只要他们同意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某些规范的限度之内。”[6]在《宪政:美国及其它》一文中,格雷格。罗素写道“宪政,或者说法治,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可以通成文的程序得到实施。作为一套政治或法律思想,宪政指的是,政府既为社会全体谋利益,也维护个人的权利。”[7]西方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宪政就是有限政府及宪政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中国学者对宪政的定义比较分散,基本是用一些专有化的名词,从表面对宪政进行描述。众多的观点会混淆人们的视线,且宪政是活生生的社会政治现实,以一个概念来表述,总有言不尽意之感。笔者认为对宪政应解而析之,以下是对目前正态宪政的诠释,具体包括下面六个要件。
一、独立而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主体――宪政的主体要件
在1935年第150号《独立评论》上,张奚若先生发表了一篇题为《国民人格之培养》的文章,他说,“凡稍有现代政治常识的人大概都听过下面一句似浅近而深刻的话,就是:要有健全的国家须先有健全的人民……有怎样的人民就有怎样的国家,有怎样的人民就只能有怎样的国家。举一个极明显的例子,有今日英美德法之人民才有今日英美德法之国家,有今日中国之人民也只能有今日中国之国家。”[8]恰如卢梭所言,国家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成员的结合。[9]公民的素质决定国家的命运。宪政作为现代国家必选的政治机制,首先需要健全的公民,具体言之即需要独立而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