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洲联盟在全球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中的进步表现
非洲联盟1981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宪章》没有提到死刑,这与欧洲和美洲人权公约相比形成巨大反差。[14]但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一样,该宪章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生命不受非人道对待以及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该《宪章》第4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008年12月5日,即在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投票通过中止执行死刑的决议后的几天,非洲人权委员会通过类似决议,号召非洲国家中止执行死刑。这是非洲国家向全面废除死刑迈出的重要一步。据大赦国际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非洲人权宪章》成员国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7个,但仅有6个国家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5]
二、国际死刑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废除死刑的国际标准的演变表明,死刑是否应当继续使用的问题不仅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内部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成为国际公法重点考察的问题。仅考虑死刑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问题而接受死刑,却忽略世界范围对死刑的限制使用这样一个大的国际背景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过于强调自决权与死刑的关系而忽略国际人权背景下的废除死刑的国际大趋势是错误的。国际社会不再将死刑仅作为国内自决问题,而是作为国际人权问题对待。
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现状与当今国际社会法制发展进步趋势的强烈反差,引发了关乎现行刑事法治中死刑配置与适用的深刻反思。1998年10月5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充分表明我国政府逐渐以开发性姿态顺应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世界性潮流与趋势,并努力融入国际社会之鲜明立场。[16]2004年1月19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国民议会的演讲中主动而明确地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17]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废除死刑的日子不再遥不可及,特别是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更是值得期待的。
无论是我国刑事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乃至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死刑制度的具体适用,并积极探讨死刑制度的改革完善。但目前仍存在不少不利于减少死刑适用数量、提高死刑适用质量的问题,所以亟待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予以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