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1982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以下简称《第6议定书》),规定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成员国可以对“战期或受到战争积极威胁”的犯罪保留死刑。《欧洲公约》各成员国均可成为议定书成员国(成员国有46个),仅俄罗斯联邦签署但未批准《第6议定书》。尽管希望加入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可能作出对战争罪死刑的保留,但是,与其他国际公约相比,该议定书号召和平时全面废除死刑在世界上还属首次。
欧洲议会2002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全面废除死刑的第13议定书》(以下简称《第13议定书》),历史性地提出全面废除死刑,包括战争时期或战争紧急威胁下废除死刑;《第13议定书》与《第6议定书》相比,其最大的变化和魄力是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适用死刑。
(三)美洲国家组织对全球限制和废止死刑运动所作的独特贡献
1.《美洲人权公约》
美洲国家组织是二战后唯一的针对继续适用死刑的现状,努力建立死刑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69年通过《美洲人权公约》,《人权公约》第6条为《美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生命权条款提供了蓝本(1969年11月22日12个国家签署)。公约第4条的标题即为“生命权”,特别提到死刑。《美洲人权公约》第44条第(4)款规定:“不得对政治犯或相关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与联合国公约不同,该协议在死刑的适用上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不是仅仅号召尊重什么等抽象的表达,而是建议最终废止死刑。在对政治或其他相关普通犯罪适用死刑以及禁止对不满18周岁、已满70周岁的人以及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该协议也是第一次对死刑的适用限制在“最严重的罪行”,这与拉美国家业已建立的维持政治容忍的国家合作精神是一致的。《美洲人权公约》也将《人权公约》中的一些不明朗的问题予以明确化,如规定死刑“不应适用于其现在未适用的犯罪”,“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重新引人死刑”等。[13]
2.《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
1987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发起动议,希望创设可选择的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与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相似。泛美人权委员会负责议定书文本的起草工作,草案在废除死刑方面比《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走得更远,因为其建议在战争时及和平时同时废除死刑。1990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没有采纳草案中建议的在战争时及和平时同时废除死刑,规定全面废除死刑,仅允许成员国在战争时保留死刑,且仅限于极其严重的战争罪,但需成员国在批准或加人该议定书时作出保留。《美洲人权公约》任一缔约国均可成为议定书的成员国(11个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