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联合国废止死刑运动的最新发展
1984年12月,根据《人权公约》,联合国通过了《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规定对适用死刑的限制以及对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9]《保障措施》为面临死刑的人提供更大的保护空间,其意义更加深远。尽管当时联合国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行动,但是《保障措施》向保留死刑的国家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国际组织承认,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需要予以规范和监控。
在1994年最后几个月,联合国大会讨论了一项决议草案,号召“2000年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废止死刑。”经过激烈的讨论,大会最后否决了议案。但支持决议草案者相信,死刑保留国应当修改其立法,以确保对生命权的完全尊重。[10]
1997年4月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联合国关于死刑的决议》。为了全面废除死刑,该决议号召,所有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考虑延缓死刑的执行,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进一步控制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保留死刑的国家应及时公开死刑执行情况。[11]
2010年11月11日,人权委员会第三次通过号召在世界范围内中止死刑的决议,107个国家赞成、38个国家反对,36个国家弃权。这是继2007年之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次表决中止世界范围的死刑决议,与2008年的决议相比,该决议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确认了终止死刑适用的世界趋势。[12]大赦国际马丁·麦克芬生(MartinMacpherson)说,“这种越来越多的对废除死刑的支持巩固了全球范围长久而稳固的废止死刑的趋势。对决议的不断支持,进一步表明废止死刑的世界潮流。”
(二)欧洲在全球死刑废止运动中扮演的先锋者角色
1.《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议会于1950年11月4日通过《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欧洲公约》),当时欧洲议会20个成员国中有18个批准了《欧洲公约》(仅葡萄牙和西班牙签署但未批准)。《欧洲公约》的起草者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为蓝本,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欧洲议会认识到,联合国想通过一个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需耗费相当长的时间,而现实情况是,欧洲急需一个具操作性、有拘束力的国际规范文件。《欧洲公约》规定了生命权,人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但没有专门对死刑作出规定。
2.《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