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适用效果:基于与美国法和意大利法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如果“7·23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与铁道部在赔偿标准上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既有可能在我国法院起诉,也有可能在其所在国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法律适用法》第44条在适用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加之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普遍存在挑选法院的倾向,因此这些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很有可能到其所在国法院起诉,[10]以期获得更高的赔偿。鉴于美国和意大利分别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两个国家关于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对“7·23交通事故”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提起外国诉讼的后果进行预测,并且可以从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揭示《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适用效果。
(一)美国法
美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素有扩张管辖权的传统,[11]这在“包头空难案”家属转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巨额赔偿诉讼的先例中得到了验证。[12]“7·23交通事故”中的美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如果不满意铁道部的赔偿方案转而选择在美国法院起诉,那么受诉美国法院以长臂管辖规则为依据行使管辖权的概率也相当大。美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的法律选择时会依据法院地所在州的冲突法。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采纳了美国法学会于1971年制定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重述》),少数州虽然未完全遵循《重述》的规定,但其法院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与《重述》的规定并无实质性差异。[13]鉴于《重述》在美国冲突法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以下笔者以《重述》的相关条款为考察重点,对可能在美国发生的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分析。《重述》系统规定了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其中第145条”总则“、第146条“人身损害”以及第175条“死亡之诉权”与“7·23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问题的法律适用具有直接关联。[14]依据《重述》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上,法院应在遵循《重述》第6条确立的”法律选择之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与此同时,《重述》第145条第2款列举了确定侵权之债法律适用时须考虑的联结点,其中损害结果发生地被列为衡量最密切联系的重要考量因素。[15]《重述》第146条“人身损害”与第175条“死亡之诉”的规定相同。依据这两条规定,在人身损害诉讼以及非法致死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依据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律确定,但依据《重述》第6条规定的原则,如果某一州(国)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的联系时,适用该有更重要联系的州(国)的法律。[16]
将上述规定与相关判例综合起来加以考察[17]可以发现,相较《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在处理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上,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美国冲突法在颠覆侵权行为地法基础地位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侵权行为地法在具体适用时的参考地位。(2)美国冲突法明确规定将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体现了美国法维护本国居民的立法意旨:美国法关于侵权的赔偿标准要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严格责任体系要比其他国家更为庞大和成熟。在此背景下,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其本国居民:他们在本国境内所受的伤害能够依据其国内法得到全世界最好的保护;相反,如果美国国民在其本国境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损害结果发生地位于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那么他们就无需依据美国法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18](3)就司法而言,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法官素来拥有造法权,加之立法将灵活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并在规定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时将《重述》第6条”法律选择之原则“与具体的侵权冲突规范结合在一起,这使得美国法官在确定侵权之债准据法的过程中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19]在此背景下,美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对本地法律政策和本地居民利益的维护发挥到极致,从而使得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呈现出明显的回归本地法的趋势。鉴此,可以说,如果“7·23交通事故”中的美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依据《重述》第6、145、146、176条的规定,适用美国伤亡乘客住所地法从而给予其更高赔偿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