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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在“7·23交通事故”遇难的乘客中,有一名意大利人、两名美籍华人;在受伤的乘客中,至少包括一名意大利籍华人和一名美籍华人。[4]在仍然未与铁道部就赔偿达成协议的罹难乘客家属中,外籍乘客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不同意铁道部提出的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数额,要求获得更高的赔偿。对于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2011年8月5日铁道部正式表明其立场:”对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与中国籍遇难旅客实行同一赔偿救助标准“。[5]铁道部的这一立场表明其已经意识到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首先须依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在此基础上,铁道部认为,依据该法规定,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中国法,而不同意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提出的适用有关外国法的主张。据此,铁道部做出外籍乘客与中国乘客遵循同一赔偿标准的结论。那么,根据《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就能得出“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准据法即为中国法呢?这就涉及《法律适用法》44条的适用问题。


  

  二、《法律适用法》44条的适用问题:“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暴露出的三个问题


  

  如果“7·23交通事故”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适用法》2条和第44条的规定确定准据法。如前所述,《法律适用法》44条确立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础、以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例外的法律适用构架。那么,该规定在处理“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能否运作良好呢?对于此问题,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就侵权行为地法而言,《法律适用法》44条虽然将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确立为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对侵权行为地作出明确定义。事实上,侵权行为地法备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对侵权行为地的含义未达成共识:有的国家将之理解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另一些国家将之理解为损害结果发生地。如何从这两者间择一适用,在不少国家是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6]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关于<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是,随着《民法通则》146条被废止,从法理上说,针对该条作出的司法解释其效力亦应随之终止,因而在《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后,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地的定义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言,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应属无疑,然而,对于外籍伤亡乘客而言,损害结果发生地则可以被解释为其所属之国家。鉴于美国和意大利的人均收入水平、其法律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远高于我国,“7·23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极有可能会主张侵权行为地为损害结果发生地。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受诉人民法院在法律处于空白状况下要想作出理由充分的选择,显然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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