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战略化:公共政策目标越来越清晰
版权激励理论认为,版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作者“种瓜得瓜”(reap where they have sown)。[29] 经由科学和艺术领域创造者的天才发挥,鼓励从个人的努力中获得收益,这是提升公共福祉的最佳方式。[30]如果没有创作者的勤勉劳动,社会便不可能拥有如此丰富的优秀作品,版权制度正是从保护作者创作的作品的角度实现发展社会文化传播事业的历史使命。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版权制度理解为仅仅是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则是不全面的。版权制度不仅是保护作者权利的制度,其往往可以成为国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工具,并与一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相联系。[31]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没有发展起来,乃至知识产权制度未曾发展起来(更进一步可以说,其保护私权的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展起来),是与其商品经济的不发展直接关联的。可以说,这后一种“不发展”是前一种“不发展”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与它向来在其中发展的生产关系(或不过是法律上表现出的财产关系)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解决中,经济基础(从另一个角度去表述的“生产关系”)才被推进。[32]在现代版权制度诞生和发展成熟的西方国家,最初是把版权制度定位为作品复制权的利益分配,后来又转为以作者权为核心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发展到现在则是以实现作者权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并重目标,其中,更加注意从战略上充分发挥版权制度对于文化传播的重要性,以版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的筹码。
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世界各国而言,知识产权战略既是对知识经济时代发展趋势的回应,也是解决社会重大发展问题的举措,其目的无一不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提升知识创新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33]在版权制度保护强度日益增加的今天,相关战略的运用显得相当重要。[34]版权战略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多地体现出了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这种软实力需要长期培养方能形成,它一定程度上对国家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之时,世界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了相关战略的重要性,一个具体的体现就是非常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美国一直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维持其领先地位的重要竞争手段和制度保障,视知识产权为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同时,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英国更是在其政府发布的知识产权报告中明确指出,竞争的胜负取决于我们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有价值的和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欧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地,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历来非常重视,其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进程已经基本完成,其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以及配套法规都较为完善;日本更是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其推进计划,并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以及“知识产权推进事务局”,同时,成立了“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堪称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表率。
六、产业化:经济意义越来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