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为国际贸易发展和世界文化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实际的威胁和弊端。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力量,与其说是在削弱国内法的效力和强制力,毋宁说是在通过另一种更为基本的方式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尽管知识产权问题在各国(至少是某些地区)是相当一致的,但其保护却往往是建立在极为不同的根本原则基础之上。例如,在欧洲国家,国内版权法保护作者的“道德权利”,但是有的国家却没有这样做。[20]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带来了从医学到农业等各个领域的新挑战。知识产权的急剧扩张威胁到拯救生命的药物的获取。 [21]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球化,限制了各国利用知识产权法去追求其它目标的能力。很多国家,特别欠发达国家,已经寻求去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他们或者借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或者分享国内知识产权商业化所带来的好处。[22]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就开展了这方面的实际行动。[23] 尼默教授(David Nimmer)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向全球标准迈进,还只是相对晚近的的事情。将近一个世纪,美国反对参加多边版权架构,这个民族,用尼默教授(David Nimmer)的话来说,就是所谓版权“孤岛”。[24] 事实上,美国在制定版权法之后的最初一百年间,[25]仅仅对本国的地图、图表和书籍给予版权保护,直到1891年,美国才开始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保护外国作品。由此总算踏上了版权的国际保护之路。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无非是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因为美国当时建国还不到一百年,在文化上几乎是在全面移植和盗版英国为主的外国文化,如果给予外国作品以版权保护,将使本国蒙受很大的利益损失。建国二百年后的美国,不仅建立了体系完整的内国版权保护制度,还相继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两大重要国际版权条约,并且,为了切实维护本国在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和优势地位,积极倡导了TRIPS的达成。
TRIPS的要求是,需要实现“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与世界统一市场相适应”的目标,而莱奇曼教授已经看到:“很少有什么能够触及国家主权的敏感神经,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做到了这一点”。[26]当代全球知识产权制度是镶嵌在了一个广泛的非对称结构的权力关系网中。[27]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国家政策利益取向,逐渐形成了两种对立的价值观:一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推动的以已为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二是发展中国家日益重视本国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积极参与并倡导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28]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版权领域的利益分歧最为明显,这主要体现在国际版权保护水平应该弱化还是强化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版权保护水平,而发达国家则要求强化并不断延伸到新的技术领域。应该说,两大国家利益集团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妥协的可能性非常小,只能是维持目前的现状,仅在一些可能的具体问题上(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版权保护)进行探讨和协调。因为:我们只要考察了国际版权制度的形成过程和历史——从《伯尔尼公约》的订立到修订,再到TRIPS协议的最终达成,就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颠覆或者根本调整目前的国际版权制度是完全不可能的。两大国家利益集团的另一个争执是在对待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保护的态度上,发展中国家力争把本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主要表现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传统优势资源)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本国占优势的某些知识产权客体的国际保护水平,而发达国家则持消极态度。在这一问题上,应该可以实现一些改变。发展中国家可以首先争取将“遗传基因”、“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哪怕是有限的保护),以维护本国切身利益,作为经济技术和既得利益先行者的发达国家,亦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让渡部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