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趋同化:法律规则越来越规范和相似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趋同。[14] 最初的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呈现条块分割的状态,后来经济全球化大大改变了这一状态,各国首先在民商事领域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着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随后又逐渐向其他领域渗透和扩展。知识产权制度是响应经济全球化最为快速的法律领域,也是最早形成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的法律部门,时至今日,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效力范围上,都处在所有法律领域中最为先进的行列。经济全球化带动了各国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各国对于他国优秀作品的需求越来越多。版权制度事关文化传播,它通过规制版权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来调节整个社会文化的创新、运用和保护。从十九世纪末以来,随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版权制度在规则内容趋同化方面获得了长足发展,各国对于版权作品保护与利用的具体规则逐渐在认识上走向接近或一致。与之对应的是,各国普遍对于本国的版权制度进行了规范化的立法,制定版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将关系到科学、技术、文化进步的版权制度纳入到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当中。
信息全球化正在使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步调一致。在此过程中,多边法律义务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组作用。例如,早期的知识产权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都重点要求成员国必须严格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法律应当平等对待国民和外国人。[15]多边组织,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日益增长的信息全球化面前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我们还有充足的理由提问:这些组织是否有能力担负起创建一个有效、平等的全球知识产权体制?事实证明,他们确实能够做到这一点。[1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制度的协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各国达成了诸多有拘束力的版权条约,最近的卓有成效的国际立法成果是WIPO版权条约(WCT)[17]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18],为新技术条件下版权及邻接权保护很好地指明了方向。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于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中的实质性条款,其有关版权保护的实体标准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相一致,它的最大贡献在于其确立的监督成员国执行公约的强制措施,使得版权等知识产权争议问题与贸易制裁联系起来。由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公约,因此国际公约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推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最主要的直接推动力量。 [19]世界发展到今天,国与国之间的依存度很大,在法制上过分坚持保守的一己之见已非明智之举。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私权特征更加明显的版权领域,努力合作而不是对抗,积极参与而不是消极逃避,是一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经过检验和证明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的版权制度,采取吸收、借鉴的理性态度,在版权规则上渐趋于相似甚至相同,是近年来各国版权制度发展的明显趋势。
四、本土化:本国利益越来越重视
表面上看起来,国际版权制度的本土化是与趋同化相矛盾的,因为趋同化实际上是法律规则的一致化和价值定位的全球化,而本土化则是利益的国家化和民族化。但是,仔细考证起来,本土化和趋同化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趋同化不是没有条件的价值一致和规则一致,本土化也不是固步自封的狭隘自闭选择,二者都应该是开放的、积极的政策选择。也就是说,趋同化的同时,各国本土化的利益必须得以兼顾。只有很好地将趋同化和本土化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际版权制度充分、协调、有序传播人类文化的崇高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