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版权制度发展趋向探论

  

  二、多元化:价值诉求和竞争越来越明显


  

  版权制度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价值诉求的多元化和保护手段及方法的多元化。其中,价值诉求的多元化是版权制度内在的根本利益冲突的体现,保护手段及方法的多元化则是版权制度外在的协调机制相互作用的多样性的体现。


  

  价值诉求的多元化,是指国家之间、国内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在讲究规则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私人利益组织通过与国际机构密切合作,将其私人利益与国家决策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是不对称的,并与该利益组织的体系力量和组织能力相一致。 [10]现代版权制度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版权法的立法目的相互冲突的问题,即保护版权与传播作品如何平衡的问题。[11] 版权人、读者、网络服务商、国家等主体在版权制度的舞台上纷纷登场。有的要求保护自己的版权利益、有的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国家怎么办?[12] 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平衡是指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仔细研究起来,版权领域中利益平衡的层次是很丰富的,基本上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作品创作层面,其二是作品传播层面。在作品创作层面中,又包括自然人作者创作时对已有作品的借用和自身的再创作之间的平衡,即一次作者与二次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包括新技术影响下自然人作者的利益蛋糕被投资产业商分享的问题。在作品传播层面上,包括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又包括版权人内部,作者与投资产业商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13]我们认为,之所以在版权领域寻求这样的利益平衡,究其实质,是因为版权是一种相对的垄断权。从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促进文明进步的角度,应尽力保护版权,使从事创作的人获得积极进取不断创新的动力,达到保护创作源泉生机与活力的目的。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作者过份“呵护”自己的作品以至于漫天要价、进而阻碍作品传播并带来负面效应的角度,又必须对版权保护予以适当的限制,划定出几个特定的区域,让作品能为民让利,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版权制度保护手段及方法的多元化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提供法律制度保护之外,赋予版权人以技术措施保护的合法性。一方主体享受的权利,通常都是由法律创设并予以保护的。版权法诞生之初,虽然是以保护传播者的版权利益为立法本意,但随后很快就确立了以作者权为核心的价值本位,并将以作者权为核心价值观的权利保护制度成功推广到全世界,并为各国立法所采纳。随着版权制度不断因应社会变革而发展完善,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版权人单纯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显得力不从心,版权人的作品很容易被侵权者复制并传播,这种情况下,就实际产生了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除了依靠法律保护以外,还需要借助技术措施来防止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和传播,并且通过技术措施来实现对作品版权的授权和使用监督。二是实现版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民事、行政、刑事的双重立体保护。立法保护就是创制版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解决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以及实施规定,是有效开展版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司法保护就是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等司法活动来保护版权。司法保护是将立法保护落到实际的法律实践活动,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断,在具体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则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法作出司法救济,当然,在法律依据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不应越权裁判,而应积极促进有权机构补充立法。行政保护就是通过行政授权、确认、处理、查处、救济、处分、监督、服务等手段实现版权保护的一种保护方式。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版权执法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执法机关可以主动对版权侵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版权的民事、行政、刑事保护,实际上是版权司法保护的类型化,即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这三种责任并不互相排斥,可以同时并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