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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侵权纠纷的疑难问题探析

  

  此外, 停止使用客户名单的时间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 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 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基于客户名单保护的相对性, 对客户名单的停止侵权不能以直到客户名单为公众所知悉为界, 只能保护原告开发并维持客户名单付出的努力所应享有的”领先时期“。被告直接使用这些客户需求信息,免去了市场调查和市场开发的费用, 获得了相比其他同时进入这一市场的善意经营者的领先优势, 因此, 被告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不得使用这些客户名单。该合理时间应以一个善意经营者进入市场后从市场调查到开发同样数量销售客户所需的合理时间为依据,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11]据笔者对法院判决的调查, 判决停止使用客户名单的时间一般为1 年, 若客户名单上客户数量众多或者其积累、提炼的客户信息十分特殊而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那么法院可以适当延长停止使用的期限。


【作者简介】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 该职工离职后, 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 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第176 页至第177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2号。
见Morlife ,Inc. v. Perry , 56 Cal App. 4th 1514, 66 Cal Rptr. 2d 731, 731-38 (1997)。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宣中民三初字第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4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2002)浦民三(知)重字第1 号
陈惠珍:《关于经营秘密的认定及保护方式的探讨——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等诉蒋敏翔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载丁寿兴主编: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文选( 2005- 2008 ),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5月版, 第254 页。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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