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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侵权纠纷的疑难问题探析

客户名单侵权纠纷的疑难问题探析


张今


【摘要】侵犯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案件多发生在企业员工离职、跳槽过程中。客户名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和疑难点,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执行上的困难。现有研究对此涉猎不深。应注意区分职工一般知识、经验与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与客户自愿的不同,既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又保障劳动者择业基本权利。
【关键词】客户名单;个人知识经验;客户自愿;停止侵权
【全文】
  

  市场经济下, 客户名单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开发的潜在客户以及在长期交易中形成的稳定的客户群, 也称为销售网络, 是其独有的竞争优势。企业能够据此合理地预测市场风险, 确定生产经营计划, 减少谈判的经济成本, 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客户名单的价值性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尤为突出。这些企业的产品多为加工产品、半手工产品, 其制作工序简单, 没有多少技术含量, 只要能拿到客户订单企业就可以赖以为生。相反, 客户名单一旦被窃取或披露, 企业就会失去市场份额, 从而导致生产线停工乃至于企业破产。因客户名单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往往发生在员工跳槽、人员外流的情形下。此类纠纷案件的解决, 通常是原单位依据竞业禁止协议, 或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跳槽员工和其新雇企业的民事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这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 既有员工择业自主侵犯商业与企业投资利益之间的冲突, 也有市场竞争与商业道德的冲突。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也面临诸多难题: 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与公知信息如何区分? 怎样认定“客户自愿”的抗辩理由? 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本文在总结学界对此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 对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 以期为客户名单侵权纠纷的解决寻求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思路。


  

  一、“客户名单”研究现状及不足


  

  首先, 现有的研究在客户名单的认定方面不存在疑异, 一致认为需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客户名单的价值性是毋庸置疑的, 客户名单是企业的竞争优势, 企业可以通过客户名单的使用, 增加交易机会, 减少交易成本, 从而带来经济利益, 其他竞争者对客户名单的侵犯正是其价值性的最好说明。而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疑难点, 也是法院拒绝给予某些客户名单以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 客户名单大多是从公共信息中收集、提炼出来的, 在侵犯客户名单诉讼中被告常以“公知信息”为由抗辩。如何认定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美国法官主要考虑的是“开发客户名单是否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努力”与“他人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这两个因素既符合“仅保护经过长期和昂贵的努力而形成的客户名单所享有的竞争优势”的立法目的, 又具有实践操作性。保密性取决于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判断的难点在于“合理”。司法实践中‘合理’的判断标准掌握在: ( 1)足以使竞争对手或其他人通过正当手段无法获取; (2) 足以使保密义务人清楚自己的保密义务和保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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