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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一)整合传播权并推进制度的体系化


  

  当代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已经打破了传播权传统结构中诸多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原则。数字内容产业的基础是传播权而不是某一项或某几项“子权利”。现有传播权制度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无法就权利整体进行制度设计,而人为增加了规则设计成本和司法判定难度。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和现实国情,可考虑在传播权的立法模式上采取总分式,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其中,传播权是指直接或者借助一定的装置、媒介无形再现作品的权利,它控制权利人对作品进行表演、广播、网络传播以及其他任何直接、间接的方式在不转移作品复制件的情况下利用作品的行为,这包括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种类型。在减少传播权“子权利”的同时,设计统合性的“传播权”类别,既实现与复制权的区分,又便于授权许可的一体化进行。[10]


  

  (二)完善对传播权的限制制度


  

  传播权的勃兴必须建立在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传播权的勃兴也表现为传播权限制规则的勃兴。这不仅包含数字图书馆、数字广播电视机构、远程教育机构等在传播作品中的非自愿许可规则的兴起,还表现为管道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等在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豁免。当代著作权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将“三步测试法”移用到传播权领域,为传播权构建起具体的限制情形。免费表演、免费广播、基于教育目的的传播、基于农村公共文化生活目的的传播等行为,应该被明确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此外,响应数字技术的特征,应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默示许可规范,以保护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机构、网络博客、广播电视组织等传播媒介,通过建立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避风港”发展新兴文化服务行业。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1.组建多方利益主体集中协商中心。为避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缺乏竞争和监督而导至独断专行,在我国现行格局不可能建立多个存在竞争关系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前提下,有必要在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营利性使用者之间建立集中协商机制,处理有关作品使用涉及的权利许可金收取及分配问题。2.推进契约模式的多样化。传播权集体管理组织应针对不同的著作权人和使用人,设计不同的授权契约,提升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性,并且让更多的使用人选择利用其管理的各类作品。对于契约条款的拟定,应该体现更多的意思自治,而政府主管机关将从组织监督转向业务监督。3.创设延伸性集体管理,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有管理非会员(即未向其授权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换言之,使用人只要依据集体管理组织所制定的使用报酬费率支付报酬后,即可以任意就不属于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目录内的特定种类作品进行利用(但利用须限于以该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特定种类作品之权利范围内),即使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未加入该集体管理组织,使用人也毋需取得该著作权人之授权。[11]4.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管理。增强行政机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增加管理活动的透明度,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化对弱小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在集体协商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明晰使用费分派方案,推动传播权集体许可的有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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