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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二)传播权的勃兴是维护著作权价值理念的具体反映


  

  作品的无形传播是作品劳动价值的自然延伸。对传播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是对创作的有效激励。由于作品的传播往往并不直接针对作品载体,而是需要由传播者经过加工,形成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并经由一定的经营机构进行利用。长期以来,在作品的传播上,往往更加重视传播者的劳动付出和经营场所的利益,而忽视了背后的创作者的劳动。传播权的勃兴表明,不仅要保护传播者的劳动付出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还应回溯到源头,保护创作者在作品无形传播中的劳动创造,[5]这当然也会反过来激励更多的作品创作。在互联网时代这一认识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传播者已经超越了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录音录像机构等传统的范围,人人皆可成为传播者,这就难免让人产生错觉,忘记了传播者背后的创作者的劳动付出。事实上,大量传播者和消费者因为网络上利用作品“简易”和侵权手段“隐蔽”的特点,忽视了作品传播时的创作者的劳动付出。因此,必须以传播权的权利设计强化无形传播的劳动构成,用以彰显作者的创新价值。


  

  从国际视角来看,传统的发行权中所暗含的“进口权”可以在一定层面上帮助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跨国传播。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因特网作为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工具虽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但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权利人无法再通过发行权控制作品的传播,这必然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与此同时,网络传播也是消除国与国之间文化鸿沟的重要途径,发展中国家当然希望通过传播权规则的限制,保证本国国民能够在互联网上获取廉价的甚至免费的优质文化产品,共同的关注推动了传播权规则的勃兴。换言之,设计何种传播权规则不仅是国内著作权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而且也是国际著作权规则建构的重点。网络传播的全球化特征进一步强化了传播权的保护要求。


  

  (三)传播权的勃兴是以传播权为基础文化产业推动的结果


  

  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隐藏在权能背后的原动力是权利所带来的利益,传播权的勃兴彰显着传播权背后的利益增长。由于以传播权为基础或者主要依赖传播权而存在的产业大量涌现,权利人迫切需要在相应产业的“起始端”发挥“控制力”,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的利益。相应的,在这些产业的不同端点,不同的利益主体或基于授权、转让而成为权利人,或基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而成为使用权人,或基于侵权压力而成为利益相关人。这些利益主体也要求规范传播权的“法律之力”,彰显合理使用的价值和范围。传播权规则对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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