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梅术文
【摘要】在
著作权法理论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可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其中,传播权包括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前数字时代,复制权一直是著作权的基础,但进入数字时代后,复制权日渐式微,传播权日渐勃兴成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重点。近几年来,我国著作权人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发起了针对卡拉OK厅、网吧、长途汽车、视频分享网站、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的收费行动,彰显数字环境下“免费传播”的终结。权利人终结“免费传播”虽各有其特点,但都集中反映了传播权的勃兴。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具有利益实现的制度保证和产业推手,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著作权规则的变革。
【关键词】免费传播;传播权;著作权
【全文】
一、免费传播终结的背景
2010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申请,公示《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其主旨是对长途汽车、网吧等营利性场所播放的电影作品收取使用费,消息公布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其中不乏反对和批评的声音。概言之,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面向:其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怀疑。认为收费标准不能够由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单方面制定,因为它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核,没有公开听证,而且收来的费用不能被公平透明地进行分配。[1]其二,网吧等场所市场竞争本来就激烈,收费或者涨价会使消费者减少,所以不可能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它们面临的选择是:要么倒闭,要么拒交,所以操作起来很困难。其三,网吧、公共汽车等播放的作品都是合法购买的,已经支付了版权使用费。[2]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再去收费,会造成重复收费现象。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广大公众和社会媒体第一次热议版权人行使传播权的话题。2006年,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围绕卡拉OK厅要不要付费的问题就有过长时间的争论。2008年,我国视频分享服务行业更是遭遇全面的“版权危机”,[3]80多家版权方组建的“反盗版联盟”开展声讨视频分享网站的盗版行为。2009年,历经8年讨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终于出台,被誉为是2009年排在第一位的版权事件。[4]根据《付酬办法》,权利人争取了19年之久的广播权法定许可制度终于成为现实。上述著作权人及其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行动的制度依据虽各有不同,但本质上均在于终结所谓的“免费传播”行为。虽然很多人反对这一举措,但均无法阻止这一行动本质上的“合法性”。以上文所提到的反对向网吧收费的理由为例来分析:第一,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是其当然职责。它不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管理职能的收费,而是基于民事权利的许可收费,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如果一方不能接受对方开列的基本条款,完全可以拒绝。所以不存在听证或者物价审查的问题,除非它违反《价格法》或者竞争法的规定。这一点与广播权法定许可不同,因为基于非自愿许可的收费需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但授权许可是“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第二,网吧的利益固然要保护,但前提是其利用作品必须有合法的依据,祭出经营成本或者消费者保护的大旗,均是试图规避法律的借口。从文化产业繁荣的角度看,没有创作者利益的保护,就无法激励更多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第三,著作权人的权利可概括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三种类型,虽然网吧取得了作品的合法复制件,或者为复制、发行支付了报酬,但是并没有就此取得其他的传播权,包括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等权利的授权许可,所以,主张重复收费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它忽视了著作权人所能控制行为的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