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尊重我国国情和保护我国利益的原则
广播组织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一个西方舶来品。该制度能否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涉及到多种因素,如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公共政策体系以及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等。如果法律移植不当,则不能完全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目标和法律效益,此即为学者所称的“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中的递减效应”。{10}
在我国,一些学者非常热衷于介绍引进发达国家的立法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或有代表性的新型工业化国家的相关制度建设状况关注不够,更少考虑我国的国情。他们非常强调与国际公约看齐,并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作为评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好坏的标准,以至于在某些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规则已经超越了大多数国家。{11}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利益。
笔者认为,广播组织权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在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时,我们必须深入地全面地了解我国的国情,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尤其是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类似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型工业化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经验最终才有可能建立合理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在参与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 》时,应当与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充分保护我国的利益,使条约的规定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过,由于我们已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因此我们不可能只按照自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考虑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否则就将使我们在竞争中“自我淘汰”出局。{12} 所以,为了参与国际竞争,适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进程,我们应当在遵循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
【作者简介】
胡开忠,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现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武汉市武昌区科协常委。
【注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中国政府网《中国与世界版权组织合作概况》,http: / /www. gov. cn/ banshi/2005 - 06 /28 / content_10736. htm. 2010 年9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