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

  

  笔者认为,广播组织的利益保护关系着全球67亿社会公众的获取信息的利益,也关系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进步。正如美国版权专家在评价美国版权法时所说的那样,著作权法涉及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和艺术的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而应顾及到广 大使用者的利益。{5}P86 换言之,广播组织权制度涉及到广播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强弱会对社会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目标,广播组织权制度在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利益,并使这两种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


  

  为了使广播组织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广播组织权制度在修订时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


  

  (1) 合理界定广播组织权的客体范围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对象应当界定为信号,即广播组织传播劳动的成果。信号中的节目内容应是著作权或其他邻接权的保护对象,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广播组织权与著作权及其他邻接权区分开来,也不至于扩大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此外,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广播节目中所包含的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受保护。这样一来,即使广播组织广播了上述对象,它们也不受保护,从而使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信息。


  

  (2) 合理界定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水平


  

  广播组织权与公众的信息获取权是一对矛盾,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水平越高,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就越高。因此,我们必须使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水平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以免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例如,广播组织权的规定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不能超出本国的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现状而给予过高的保护水平。


  

  (3) 确定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时间


  

  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我们要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 。但是,当保护期限届满时,广播组织权将不再受保护。


  

  (4) 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来对广播组织权予以适当的限制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使用受保护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广播信号,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著作权或邻接权所施加的限制,它可以为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留下必要的呼吸空间,以便使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护处于相对的平衡状态。{7}所以,我们在保护广播组织权时,可以规定一些合理使用情形,使公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费 使用信息,以方便社会公众对知识的研究、利用和传播,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当然,为了防止广播组织利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失而导致广播组织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各国法律对该制度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