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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

  

  (二) 保护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原则


  

  当今人类已进入了信息社会,信息与物质、 能源共同成为影响人类生产方式和社会活动的三大重要资源。美国学者约翰·奈斯比特曾经指出了信息社会最主要的两个特点 : 一是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资本而是信息、知识;二是社会价值的增长需要借助于知识的利用。{2}P172信息的获取关系到人们的教育、健康、就业、从政等各方面的利益,人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顾及到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利。{3}P83 - 91


  

  广播电视节目是人类获取信息的极为重要的途径,在当今世界,广播电视已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其节目内容更是包罗万象,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环保、旅游等众多领域。因此,公众通过收看或收听广播电视就可以了解大千世界和学习文化知识。


  

  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公众有权获取和利用信息,该权利即为信息获取权。从性质上讲,信息获取权是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言论自由权,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4}言论自由是人类精神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对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类自我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1条重申了学者孟德斯鸠所提出的言论自由的概念:“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该定义揭示了言论自由的两层含义:第一,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表达其思想,如通过发表文章、发表演讲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二,每个人都有权自由收集和传达信息。上述两种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思想的表达离不开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传播。这些思想也充分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的规定之中:“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任何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与之类似,《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也强调了这一原则[1],并做出补充规定:如果出于下述需要,这些权利也应受一些限制 : ( 1)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的需要 ;(2)保障国家安全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或维护公共卫生或道德的需要。 除国际公约外,言论自由权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也有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的宪法规定:“每一公民对于任何问题,均有写作、口述或出版其意见的自由,但须自负滥用此项权利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对言论自由权非常重视,认为保障言论自由有利于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和经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障民主政治的确立。但是,言论自由权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们不能滥用该权利。由上可知,公众的信息获取权是言论自由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保护该权利就是保护公众人权 , 这对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类的自我发展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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