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播组织的劳动和投资应得到尊重
广播电视业是高科技、重装备的行业,涉及采编制作、播出、传输、发射等多个环节,涉及有线、无线、卫星等多种传输手段。为了给观众传播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往往要根据观众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节目进行编排,并且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购买设备和节目。在这些过程中,广播组织要付出大量的心血。为此,根据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广播组织应对其传播活动的成果享有权利。
2. 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可以激励其传播活动的积极性
为了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人们创设了广播组织权制度,该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1}P147所谓诱因乃是一种能对人的行为提供激励作用的因素。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作物的财产权,才能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造者能够取得无形财产的垄断权,才能激励其在知识、信息的生产方面的投资。在市场经济下,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可以赋予其对广播信号的专有权利,使其能收回在广播节目传播中的投资,从而能激励其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来从事广播节目的传播,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所以,广播组织权制度可以为广播组织提供最有效的、最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推动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
3. 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广播影视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新兴经济增长点。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继纺织、轻工等规划之后国家发布的第十一大产业振兴规划。该规划明确指出,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强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只有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才能保持其发展的持续、高效、稳定。健全文化产业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是规范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所以,完善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有利于打击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调动广播组织的积极性并激励其制作和传播更多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